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消字第16號
上 訴 人 甲○○
即 原 告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生活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太平
洋生活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消字第16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