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高正誠
被 告 呂澤
兼法定代理人 呂振勝
許凌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438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廖素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