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51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協助許梅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郭英於民國(下同)95年7 月21 日死亡,繼承人許梅(聲請人母親)、郭永祿(已禁治產宣告) 、郭韻琪、郭永慶及聲請人協議分割遺產,將其中座落臺北 市○○區○○段二小段第0000-0000 地號(地目:建)、權利 範圍117/10000土地及其地上建物(臺北市信義區○○○路○ 段553巷36號)不動產協議由許梅繼承。惟臺北市松山地政事 務所承辦人員竟以許梅係禁治產人郭永祿之監護人,應利益 迴避,因認禁治產人郭永祿之監護人許梅,就郭永祿應繼承 分得之遺產有代理問題而退件。為此提起本件聲請,請求協 助許梅繼承登記前揭不動產云云。
二、經查: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係行政機關,其就民眾聲請繼 承登記案件之准否係屬行政處分,若不服該行政處分,自應 循行政訴訟程序救濟。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 麗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