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97年度,292號
TPDM,97,簡上,292,2008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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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簡上字第292號
被   告
即 上訴人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灣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2
17號,中華民國97年6 月10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處刑案
號:97年度偵字第94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93、94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案 件,分別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62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 、94年度簡字第32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合併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95年7 月4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猶 不知悔改,明知真實年籍不詳、綽號「阿輝」之男子,交付 之乙○○○國民身分證、中國國民黨黨證各1 張(前開證件 係乙○○○於97年4 月8 日下午3 時30分許,在臺北縣新店 市○○路225 巷口遭搶奪之物),均為來路不明之贓物,竟 仍於97年4 月8 日下午5 時30分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 401 號之3 「阿輝」居處,予以收受而隨身攜帶。嗣於97年 4 月20日下午1 時20分許,在臺北縣延平北路、歸綏街口, 遇警臨檢而扣得前開乙○○○證件,始查知上情。二、案經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簡稱被告)甲○○就明知放置於真實 年籍不詳、綽號「阿輝」之成年男子住處放置之乙○○○之 國民身分證、中國國民黨證各1 張,均屬來路不明之贓物, 仍於前揭時地予以收受、隨身攜帶,而為警攔檢扣得等事實 ,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惟仍矢口否認有何收受贓物之 故意,辯稱:雖知悉乙○○○之證件為贓物,但不知係搶來 之物品,且收得證件並非用以轉賣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前揭時地收受來路不明之乙○○○國民身分證、中國 國民黨證,而為警查獲之事實,除據被告坦承不諱外,業據 證人即被害人乙○○○證稱:前開證件係於97年4 月8 日下 午3 時30分許,在臺北縣新店市○○路225 巷口遭搶之物等 語明確(見偵查卷第10、11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5 第1 項之規定,具有證據能力),且扣案之國民身分證、 中國國民黨證各1 張,業經被害人乙○○○指認為渠所有之 物而領回保管等情,此有扣案物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見



偵查卷第17、19頁)等附卷可參,是「阿輝」交付被告之證 件,確屬贓物無訛;此外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查卷第12頁以下)在卷可稽, 則被告確實收得、並攜帶被害人遭搶之贓物,而為警查扣; 故前開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雖辯稱:不知證件係「遭搶」,且放在身上應非屬收受 」云云。然,被告已於警訊中自承:本件扣案證件係於阿輝 住處兩個女用手提袋內查得,阿輝問及「要不要」,故將證 件取走等語(見偵查卷第8 頁),並於本院審理時供稱:「 阿輝」係板模工人,家中擺放眾多贓物,因「阿輝」曾經告 知被害人證件係綽號「大頭」之人不知如何取得,故明知前 開被害人證件係屬「來歷不明」之物等語,是被告雖非明確 知悉證件之確實來源,但就屬「贓物」之屬性已明知,而取 走、攜帶,其收受贓物之故意至昭。則被告之辯稱,委不足 採。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辯稱不足採信,被告犯行洵 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罪。三、原審以被告收受贓物罪事證明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4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之規定,逕以 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 算1 日,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造成之危害 ,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及其智識程度等等一切情狀,其認事 用法於法並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以:不知 證件確實係因搶奪所得、且並非為轉售圖利而收受云云,指 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已如前述,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重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黎惠萍
不得上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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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