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7年度,2876號
TPDM,97,簡,2876,200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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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28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
第11078 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扣案非法重製之光碟壹套共伍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華麗一族」係日本「東京放送系統股份有限公 司」(TOKYO BROADCASTING SYSTEM,INC.)(下稱東京放送 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 ,及世界貿易組織(WTO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TRIPS )之約定,屬於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 東京放送公司並專屬授權我國「日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日新公司)在臺灣地區發行前開影片之DVD、VCD光 碟等,未經日新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明知 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佈、或意圖散佈而持有;且 明知其於民國96年04月間,在大陸地區以人民幣30元所購得 之「華麗一族」DVD 光碟1套共5片,係侵害佳昇公司著作財 產權之違法重製光碟,詎於觀看後認無留存之必要,竟基於 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佈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光 碟重製物之犯意,於96年8月4日凌晨01時29分許,利用其電 腦網路設備,在臺北市○○區○○路2段65號2樓居處上網, 連結至雅虎奇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虎奇摩)經營之雅虎 奇摩拍賣網站,使用其帳號「annabellshop」,張貼以新臺 幣(下同)150 元之價格販售前開盜版光碟之廣告,並提供 其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號供支付貨款之用,嗣經佳昇 公司員工於96年8月6日晚間11時53分許上網標購取得前開盜 版光碟,於96年8月7日匯款150 元至前開帳戶,甲○○郵寄 前開DVD 光碟給佳昇公司後,報警處理,始知悉上情,並為 警扣得「華麗一族」盜版影音光碟1套共5片。二、證據:
㈠被告甲○○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乙○○之指訴。
㈢授權證明書、版權合約書、獨家代理發行暨授權同意書等資 料各1份。
㈣被告上網刊登販賣本件盜版光碟之列印網頁1份。 ㈤臺灣郵政ATM轉帳明細表、被告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北投



明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及寄送本件扣 案盜版影音光碟之包裝影本各1份。
㈥扣案「華麗一族」之盜版光碟1套5片。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 項之明知 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其意圖散布而在 拍賣網站上公開陳列及持有之行為,均為散布之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知識 程度,卻不知著作權乃為權利人心血腦力之結晶,因對他人 著作權不思尊重,竟擅自販售非法重製之光碟,惟念及被告 販賣之光碟數量僅只1套共5片,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又犯罪 後尚知坦承,態度非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又查被告未曾因故 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足稽,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深表悔悟 ,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有撤 回告訴狀及和解書在卷可稽,被告經此次之教訓後,當知所 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另扣案之盜版 光碟共1套5片,不論屬於被告與否,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 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 項,著作 權法第91條之1 第3項、第2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74 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游秀珠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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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新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