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1905號
TPDM,97,易,1905,200807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9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氏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
偵字第13742、13743號、97年度偵字第10925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 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 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罪,依同法 第一百條前段、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且對一方之效力及於他方。茲據告訴人已進狀撤回其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電話記錄在卷足稽,依照上開說明,本 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千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翁禎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附件:(96年度偵字第13742、13743號、97年度偵字第10925號 )

1/1頁


參考資料
范氏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