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6年度,146號
TPDM,96,重附民,146,200807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香港商羅便士國際保險公證人股份有限公
          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等因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七二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 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 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 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1/1頁


參考資料
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