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1860號
TPDM,96,訴,1860,2008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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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8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志勇律師
      莊志成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陳明暉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
字第21359號、第25797號)及移送併辦(97年度偵字第5785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乙○○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拾壹罪,甲○○乙○○每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其中柒罪各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均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丙○○每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共中柒罪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偽造「Wendy」署押貳拾貳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註冊於英屬維京群島(The British Virgin Isla- nd s)I-world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下稱I-world 公司)之董事,並在臺北市○○○路322號3樓設立營業辦公 室,同時亦為設址臺北市○○區○○路4段376號5樓之4,依 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銥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DG-CARD CORPORATION下稱銥卡公司)之董事長;乙○○為上揭各該公 司之總經理;其二人均實際負責公司資金調度及業務執行決 策之處理,均為商業負責人;丙○○則為上揭公司之經辦會 計人員。因上揭二家公司之負責人及職員均相同,故實際上 均集中在臺北市○○區○○路4段376號5樓之4號銥卡公司辦 公室內處理各公司對外往來之業務。銥卡公司自民國94年間 起,由甲○○代表與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山分行 (設臺北市 松山區○○路○段319號2樓,下簡稱上海銀行)簽訂「應收帳 款債權承購合約書」 (Factoring Agreement)及「應收帳款 債權承購同意書」,雙方約定銥卡公司得就該公司對英國買 受商MEDEA INTERNATION LIMITED(下稱英國MEDEA公司)之已 確定交易的3個月未到期貨款債權,轉讓予上海銀行,由該 銀行收取,而在貨款債權金額美金50萬元以下,於80%的額 度範圍內,銥卡公司得依負責人甲○○蓋用公司大小印章於 傳真之「應收帳款讓與明細表」與傳真之出貨「商業發票」 (INVOICE)、裝貨清單(PACKING LIST)及海運提單 (BILL



OF LADING)等商業文件,向上海銀行申請預支 (融資)轉帳 至銥卡公司在上海銀行開設之帳號「00-00000-00 00000」 存款帳戶內使用;另I-world公司亦自94年間起,由甲○○ 代表該公司與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 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1段333號15樓,下稱匯豐銀行 )簽訂「應收帳款買賣合約書」 (FactoringAgre- ement)及 「應收帳款額度確認書」 (CREDIT DECISION ADV- ICE), 雙方約定I-world公司得就該公司對英國MEDEA公司已確定交 易的3個月未到期貨款債權,轉讓予匯豐銀行由該銀行收取 ,在金額美金50萬元以下,於80%的額度範圍內,I- world 公司得依該公司會計人員丙○○簽署英文名字 (Anita )在 「信用額度使用申請書」 (APPLICATION FORUTILIZATI ON OF CREDITION)、「應收帳款債權讓與通知」 (NOTIFICA TION AND TRANSFER OF RECEIVABLE)之傳真及出貨「商業發 票」 (INVOICE )、裝貨清單 (PACKING LIST)及載貨證券 (BILL OF LADING)等傳真之商業文件,向匯豐銀行申請美金 預支 (借款)轉帳至I-world公司在匯豐銀行開設之帳號「00 0-000000」存款帳戶內使用。詎甲○○乙○○丙○○三 人,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公司有資金週轉之需 求時,即基於共同偽造不實會計憑證、私文書之犯意聯絡, 自民國95年12月起,明知於銥卡公司及I-wo rld公司對英國 MEDEA公司並無銷售光碟片之交易事實,卻由乙○○告知甲 ○○經其同意後,分別於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申請預支(借 款)款項之時間,在臺北市○○區○○路4段37 6號5樓之4公 司辦公室內,指示丙○○從公司過去出貨予英國MEDEA公司 之電腦存檔資料中,擷取部分舊有交易資料,予以影印,重 新填寫新出貨日期之方式,製作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內容 不實之商業發票及裝貨清單,偽以表示銷售光碟片貨物予英 國MEDEA公司,並偽造I-world公司及銥卡公司採購船務部門 職員任芳儀之英文簽名「Wendy」各一枚於裝貨清單上而偽 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任芳儀,再利用原留存在公司內未 寄交買受客戶而已經完成運送之馬可威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馬可威公司)之載貨證券 (BILL OF LADING)影本,填 製不實之託運人 (Shipper )為銥卡公司或I-world公司、受 貨人 (Consignee)為英國MEDEA公司及出貨地為大陸地區上 海市等地之資料,篡改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裝船日期」 之方式而偽造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馬可威公司海運提單 (載貨證券)影本,以符合向前揭銀行申請預支應收帳款價金 之約定條件而偽造私文書,丙○○於完成上揭商業文件後, 即於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項商業文書製作後之時間,以傳



真方式分別向上海銀行及匯豐銀行提出行使,使各該銀行承 辦人員誤以為銥卡公司及I-world公司對英國MEDEA公司存有 應收帳款債權而陷於錯誤,依次核撥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 之借款金額至銥卡公司及I-world公司在各該銀行所開設立 之前揭帳戶內,後由甲○○提領供公司調度資金週轉使用。 嗣因前述應收帳款債權屆期後,前述銀行均無法收取得應收 帳款,經向英國MEDEA公司及馬可威公司查證後,始知受騙 。
二、案經上海銀行、匯豐銀行告訴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 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院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包括人 證及文書證據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 得,且被告李英傑江慧芳及其辯護人、檢察官於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對本院所引用之相關卷證,就證據能力均 表示不爭執,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又該等 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 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 ,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 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規 定,所引用之前開人證及文書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 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乙○○丙○○均坦承不諱, 且三人之供述互核一致,並經證人即馬可威公司國際海運部 經理潘武宏、證人上海銀行代理人林忠為、證人匯豐銀行代 理人張文文、證人上海銀行承辦人員王淑姿證述明確,並有 馬可威公司出具之海運提單(即載貨證券)驗證信函、上海 銀行與銥卡公司簽訂之「應收帳款債權承購合約書」、「應 收帳款債權承購同意書」、匯豐銀行與I-world公司 簽訂之「應收帳款買賣合約書」、「授權書」、「應收帳款 額度確認書」、英國MEDEA公司之確認函影本、附表一 所示之發票、裝貨清單、載貨證券等影本;銥卡公司致上海 銀行之「應收帳款明細表、預支價金(融資)動用申請書」 、「應收帳款繳息通知單」、附表二所示之發票、裝貨清單 、載貨證券影本;I-world公司上致匯豐銀行之「應 收帳款讓與通知」(NO TIFIC ATION AND TRANSFER OF RE CEIVABLE)、「信用額度使用申請書」(APPLICATI ON FOR UTILIZATION OF CREDITLINE)、撥款對帳明細(DEMAND DEPOSIT INFOR MATION)、銥卡公司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



料查詢報表、I-wo rld公司英屬維京群島驗證證明書、董事 名冊查詢報表在卷可憑,被告三人之自白,顯與事實相符, 應可採信。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 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犯偽造有價 證券罪嫌,惟查,被告丙○○係在先前提單影本予以偽造, 該影本不能據以移轉或行使該提單上之權利,顯與一般文書 之影本與原本有相同之效果者不同,故難認係變造有價證券 之行為,惟該具有提單外觀之影本,不失為表示債權之一種 文書,其內容俱係虛構,自屬偽造之私文書(最高法院84年 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參照),公訴意旨容有未洽,惟此與起 訴之社會基本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其等偽造署 押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偽造私文 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三人前開犯行,均  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其等於附表一、  二所示時間同時行使上開偽造之商業發票、裝貨清單、載貨 證券向上開銀行詐欺取得款項,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其等於附 表一、二所示十一次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 併罰。爰審酌被告甲○○乙○○丙○○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犯罪後造成銀行之損害甚鉅,惟犯罪後均坦承犯行 ,被告丙○○僅為受僱人並未獲利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被告3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之部分 ,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 條之規定,分別應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分別定其應執行刑 。此外被告丙○○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乙件在卷可稽,經此教訓後, 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偽造之「 Wendy」署押共22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熊南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胡宗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依據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
附表一、以銥卡公司名義向上海銀行詐借款項部分 ┌───┬────────┬──────────┬─────┬─────┐
│編號 │申請預支 (借款) │提出行使之不實相關商│詐得金額 │備註 │
│ │之日期及金額 │業文書及偽造之載貨證│ │ │
│ │ │券 │ │ │
├───┼────────┼──────────┼─────┼─────┤
│一 │1.96年3月15日申 │1.商業發票(INVOICE) │美金118,55│1.在發票上│
│ │請申請借款美金11│ 製作日期:2007/03/│0元 │ 偽造負責│
│ │0,790元。 │ 10 │ │ 公司採購│
│ ├────────┤ 編號:Z00000000000│ │ 及船務職│
│ │2.96年3月20日申 │ 1 │ │ 務之職員│
│ │請借款美金7,760 │ 出貨金額:美金148,│ │ 任芳儀之│
│ │元。 │ 194.4元 │ │ 英文簽名│
│ │ │2.裝貨清單(PACKING │ │ (Wendy) │
│ │ │ LIST) │ │ 及不實之│
│ │ │ 裝貨日期:2007/03/│ │ 出貨內容│
│ │ │ 10 │ │2.在裝貨清│
│ │ │ 編號:Z00000000000│ │ 單上偽造│
│ │ │ 1 │ │ 任芳儀之│
│ │ │3.載貨證券 (BILL OF │ │ 英文簽名│
│ │ │ LADING) │ │ (Wendy) │
│ │ │ 編號:SHDUN0000000│ │ 合計4枚 │
│ │ │ 裝船日期:96年3月 │ │ 及不實裝│
│ │ │ 12日 │ │ 裝貨內容│
│ │ │ (MAR.12.2007) │ │ 。 │
│ │ │ │ │3.盜用過去│
│ │ │ │ │ 留存在公│
│ │ │ │ │ 司檔案中│




│ │ │ │ │ ,馬可威│
│ │ │ │ │ 公司署名│
│ │ │ │ │ 之載貨證│
│ │ │ │ │ 券,篡改│
│ │ │ │ │ 其上之託│
│ │ │ │ │ 運日期、│
│ │ │ │ │ 等不實之│
│ │ │ │ │ 託運內容│
│ │ │ │ │ 而偽造該│
│ │ │ │ │ 載貨證券│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96年3月22日申請 │1.商業發票(INVOICE) │美金120,80│同上 │
│ │借款美金120,800 │ 製作日期:2007/03/│0元 │ │
│ │元。 │ 16 │ │ │
│ │ │ 編號:Z00000000000│ │ │
│ │ │ 1 │ │ │
│ │ │ 出貨金額:美金151,│ │ │
│ │ │ 008元 │ │ │
│ │ │2.裝貨清單(PACKING │ │ │
│ │ │ LIST) │ │ │
│ │ │ 裝貨日期:2007/03/│ │ │
│ │ │ 16 │ │ │
│ │ │ 編號:Z00000000000│ │ │
│ │ │ 1 │ │ │
│ │ │3.載貨證券 (BILL OF │ │ │
│ │ │ LADING) │ │ │
│ │ │ 編號:SHDUN0000000│ │ │
│ │ │ 裝船日期:96年3月 │ │ │
│ │ │ 19日 │ │ │
│ │ │ (MAR.19.2007) │ │ │
│ │ │ │ │ │
├───┼────────┼──────────┼─────┼─────┤
│三 │1.96年5月2日申請│1.商業發票(INVOICE) │美金113,49│同上 │
│ │借款美金28,690元│ 製作日期:2007/04/│0元 │ │
│ │。 │ 20 │ │ │
│ ├────────┤ 編號:Z00000000000│ │ │
│ │2.96年5月18日申 │ 1 │ │ │




│ │請借款美金84,800│ 出貨金額:美金141,│ │ │
│ │元。 │ 874.8元 │ │ │
│ │ │ │ │ │
│ │ │2.裝貨清單(PACKING │ │ │
│ │ │ LIST) │ │ │
│ │ │ 裝貨日期:2007/04/│ │ │
│ │ │ 20 │ │ │
│ │ │ 編號:Z00000000000│ │ │
│ │ │ 1 │ │ │
│ │ │3.載貨證券 (BILL OF │ │ │
│ │ │ LADING) │ │ │
│ │ │ 編號:SHFLX0000000│ │ │
│ │ │ 裝船日期:96年4月 │ │ │
│ │ │ 23日 │ │ │
│ │ │ (APR.23.2007) │ │ │
├───┼────────┼──────────┼─────┼─────┤
│四 │96年5月23日申請 │1.商業發票(INVOICE) │美金47,080│同上 │
│ │借款美金47,080元│ 製作日期:2007/05/│元 │ │
│ │。 │ 15 │ │ │
│ │ │ 編號:Z00000000000│ │ │
│ │ │ 1 │ │ │
│ │ │ 出貨金額:美金58,5│ │ │
│ │ │ 850元 │ │ │
│ │ │2.裝貨清單(PACKING │ │ │
│ │ │ LIST) │ │ │
│ │ │ 裝貨日期:2007/05/│ │ │
│ │ │ 15 │ │ │
│ │ │ 編號:Z00000000000│ │ │
│ │ │ 1 │ │ │
│ │ │1.載貨證券 (BILL OF │ │ │
│ │ │ LADING) │ │ │
│ │ │ 編號:KEDUN0000000│ │ │
│ │ │ 裝船日期:96年5月 │ │ │
│ │ │ 17 日 │ │ │
│ │ │ (MAY.17.2007) │ │ │
│ │ │ │ │ │
├───┼────────┴──────────┼─────┼─────┤
│合計 │ │美金399,92│1.商業發票│
│ │ │0元 │ 上偽造 │
│ │ │ │ 「Wendy │




│ │ │ │ 」之署名│
│ │ │ │ 計4次。 │
│ │ │ │2.在裝貨清│
│ │ │ │ 單上偽造│
│ │ │ │ 「Wendy │
│ │ │ │ 」署名計│
│ │ │ │ 4次。 │
│ │ │ │3.合計偽造│
│ │ │ │ 載貨證券│
│ │ │ │ 計4次。 │
└───┴───────────────────┴─────┴─────┘
附表二、以I-WORLD公司名義向匯豐銀行詐借款項部分 ┌───┬────────┬──────────┬─────┬─────┐
│編號 │申請預支 (借款) │提出行使之不實相關商│詐得金額 │備註 │
│ │之日期及金額 │業文書及偽造之載貨證│ │ │
│ │ │券 │ │ │
├───┼────────┼──────────┼─────┼─────┤
│一 │95年12月8日申請 │1.商業發票(INVOICE) │美金70,600│1.在發票上│
│ │借款美金70,600 │ 製作日期:2006/12/│元 │ 偽造負責│
│ │元。 │ 04 │ │ 公司採購│
│ │ │編號:000000000000 │ │ 及船務職│
│ │ │ │ │ 務之職員│
│ │ │出貨金額:美金145, │ │ 任芳儀之│
│ │ │ 453.2000│ │ 英文署名│
│ │ │2.裝貨清單(PACKING │ │ (Wendy) │
│ │ │ LIST) │ │ 及不實之│
│ │ │ 裝貨日期: │ │ 出貨內容│
│ │ │ 2006/12/04 │ │ 。 │
│ │ │ 編號:000000000000│ │2.在裝貨清│
│ │ │3.載貨證券 (BILL OF │ │ 單上偽造│
│ │ │ LADING) │ │ 任芳儀之│
│ │ │ 編號:SHRTM0000000│ │ 英文署名│
│ │ │ 裝船日期: │ │ (Wendy) │
│ │ │ 95年12月4日 │ │ 及不實裝│
│ │ │ (DEC.04.2006) │ │ 裝貨內容│
│ │ │ │ │ 。 │
│ │ │ │ │3.盜用過去│
│ │ │ │ │ 留存在公│
│ │ │ │ │ 司檔案中│
│ │ │ │ │ ,馬可威│




│ │ │ │ │ 公司署名│
│ │ │ │ │ 之載貨證│
│ │ │ │ │ 券,篡改│
│ │ │ │ │ 其上託運│
│ │ │ │ │ 日期、等│
│ │ │ │ │ 不實之託│
│ │ │ │ │ 運內容而│
│ │ │ │ │ 偽造該載│
│ │ │ │ │ 貨證券。│
├───┼────────┼──────────┼─────┼─────┤
│二 │96年1月12日申請 │1.商業發票(INVOICE) │美金121,97│同上 │
│ │借款美金121,972 │ 製作日期:2007/01/│2元 │ │
│ │元。 │ 12 │ │ │
│ │ │ 編號:00000000000 │ │ │
│ │ │ 1 │ │ │
│ │ │ 出貨金額:美金152,│ │ │
│ │ │ 465.23元│ │ │
│ │ │2.裝貨清單(PACKING │ │ │
│ │ │ LIST) │ │ │
│ │ │ 裝貨日期:2007/01│ │ │
│ │ │ /12 │ │ │
│ │ │ 編號:00000000000│ │ │
│ │ │ │ │ │
│ │ │3.載貨證券 (BILL OF │ │ │
│ │ │ LADING) │ │ │
│ │ │ 編號:SHGRG0000000│ │ │
│ │ │ 裝船日期:96年1月 │ │ │
│ │ │ 12日 │ │ │
│ │ │ (JAN.12.2007) │ │ │
│ │ │ │ │ │
│ │ │ │ │ │
├───┼────────┼──────────┼─────┼─────┤
│三 │96年3月2日申請借│1.商業發票(INVOICE) │美金20,319│同上 │
│ │款美金20,319元。│ 製作日期:2007/02/│元 │ │
│ │ │ 19 │ │ │
│ │ │ 編號:000000000000│ │ │
│ │ │ 1 │ │ │
│ │ │ 出貨金額:美金 │ │ │
│ │ │ 164,947. │ │ │
│ │ │ 2000元 │ │ │




│ │ │2.裝貨清單 (PACKING │ │ │
│ │ │ list) │ │ │
│ │ │ 裝貨日期:2007/02/│ │ │
│ │ │ 19 │ │ │
│ │ │ 編號:000000000000│ │ │
│ │ │ 1 │ │ │
│ │ │3.載貨證券 (BILL OF │ │ │
│ │ │ LADING) │ │ │
│ │ │ 編號:SHGRG0000000│ │ │
│ │ │ 裝貨日期:96年2月 │ │ │
│ │ │ 19日 │ │ │
│ │ │ (FEB.19.2007) │ │ │
│ │ │ │ │ │
├───┼────────┴──────────┼─────┼─────┤
│合計 │ │美金212,89│1.商業發票│
│ │ │ 1元 │ 上偽造「│
│ │ │ │ Wendy」│
│ │ │ │ 之署名計│
│ │ │ │ 3次。 │
│ │ │ │2.在裝貨單│
│ │ │ │ 上偽造「│
│ │ │ │ Wendy」 │
│ │ │ │ 之署名計│
│ │ │ │ 3次。 │
│ │ │ │3.合計偽造│
│ │ │ │ 載貨證計│
│ │ │ │ 3次。 │
│ │ │ │ │
├───┼────────┼──────────┼─────┼─────┤
│四 │1.96年3月28日申 │1.商業發票(INVOICE) │美金120,80│1.在發票上│
│ │請借款美金48,476│ 製作日期:2007/03/│6 │ 偽造負責│
│ │元。 │ 18 │ │ 公司採購│
│ ├────────┤ 編號:000000000000│ │ 及船務職│
│ │2.96年4月2日申請│ 1 │ │ 務之職員│
│ │借款美金72,330元│ 出貨金額:美金151,│ │ 任芳儀之│
│ │ │ 008元 │ │ 英文署名│
│ │ │2.裝貨清單(PACKING │ │ (Wendy) │
│ │ │ LIST) │ │ 及不實之│
│ │ │ 裝貨日期: │ │ 出貨內容│
│ │ │ 2007/03/18 │ │ 。 │




│ │ │ 編號:000000000000│ │2.在裝貨清│
│ │ │ 1 │ │ 單上偽造│
│ │ │3.載貨證券 (BILL OF │ │ 任芳儀之│
│ │ │ LADING) │ │ 英文署名│
│ │ │ 編號:SHDUN0000000│ │ (Wendy) │
│ │ │ 裝船日期: │ │ 及不實裝│
│ │ │ 96年3月19日│ │ 裝貨內容│
│ │ │ (MAR.19.2007) │ │ 。 │
│ │ │ │ │3.盜用過去│
│ │ │ │ │ 留存在公│
│ │ │ │ │ 司檔案中│
│ │ │ │ │ ,馬可威│
│ │ │ │ │ 公司署名│
│ │ │ │ │ 之載貨證│
│ │ │ │ │ 券,篡改│
│ │ │ │ │ 其上託運│
│ │ │ │ │ 日期、等│
│ │ │ │ │ 不實之託│
│ │ │ │ │ 運內容而│
│ │ │ │ │ 偽造該載│
│ │ │ │ │ 貨證券。│
│ │ │ │ │ │
│ │ │ │ │ │
├───┼────────┼──────────┼─────┼─────┤
│五 │96年4月9日申請借│1.商業發票(INVOICE) │美金118,55│同上 │
│ │款美金118,555元 │ 製作日期:2007/03/│5元 │ │
│ │。 │ 29 │ │ │
│ │ │ 編號:000000000000│ │ │
│ │ │ 1 │ │ │
│ │ │ 出貨金額:美金148,│ │ │
│ │ │ 194.4元 │ │ │
│ │ │2.裝貨清單(PACKING │ │ │
│ │ │ LIST) │ │ │
│ │ │ 裝貨日期:2007/03│ │ │
│ │ │ /29 │ │ │
│ │ │ 編號:000000000000│ │ │
│ │ │ 1 │ │ │
│ │ │3.載貨證券 (BILL OF │ │ │
│ │ │ LADING) │ │ │
│ │ │ 編號:SHDUN0000000│ │ │




│ │ │ 裝船日期:96年4月 │ │ │
│ │ │ 1日 │ │ │
│ │ │ (APR.01.2007) │ │ │
│ │ │ │ │ │
├───┼────────┼──────────┼─────┼─────┤
│六 │1.96年4月25日申 │1.商業發票(INVOICE) │美金113,49│同上 │
│ │請借款美金28,680│ 製作日期:2007/04/│9元 │ │
│ │元。 │ 20 │ │ │
│ ├────────┤ 編號:000000000000│ │ │
│ │2.96年5月14日申 │ 1 │ │ │
│ │請借款美金84,819│ 出貨金額:美金141,8│ │ │
│ │元。 │ 74.8元 │ │ │
│ │ │2.裝貨清單(PACKING │ │ │
│ │ │ LIST) │ │ │
│ │ │ 裝貨日期:2007/04/│ │ │
│ │ │ 20 │ │ │
│ │ │ 編號:000000000000│ │ │
│ │ │ 1 │ │ │
│ │ │3.載貨證券 (BILL OF │ │ │
│ │ │ LADING) │ │ │
│ │ │ 編號:SHFLX0000000│ │ │
│ │ │ 裝貨日期:96年4月 │ │ │
│ │ │ 23日 │ │ │
│ │ │ (APR.23.200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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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96年5月15日申請 │1.商業發票(INVOICE) │美金113,49│同上 │
│ │借款美金47,080元│ 製作日期:2007/05/│9元 │ │
│ │。 │ 04 │ │ │
│ │ │ 編號:000000000000│ │ │
│ │ │ 1 │ │ │
│ │ │ 出貨金額:美金54,0│ │ │
│ │ │ 00元 │ │ │
│ │ │2.裝貨清單 (PACKING │ │ │
│ │ │ LIST) │ │ │
│ │ │ 裝貨日期:2007/05/│ │ │
│ │ │ 04 │ │ │
│ │ │ 編號:000000000000│ │ │
│ │ │ 1 │ │ │
│ │ │3.載貨證券 (BILL OF │ │ │
│ │ │ LADING) │ │ │




│ │ │ 編號:KEDUN0000000│ │ │
│ │ │ 裝船日期:96年5月 │ │ │
│ │ │ 07日 │ │ │
│ │ │ (MAY.07.200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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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美金399,94│1.商業發票│
│ │ │0元 │ 上偽造「│
│ │ │ │ Wendy」│
│ │ │ │ 之署名 │
│ │ │ │ 計4次。│
│ │ │ │2.在裝貨單│
│ │ │ │ 上偽造「│
│ │ │ │ Wendy」 │
│ │ │ │ 之署名 │
│ │ │ │ 計4次。│
│ │ │ │3.合計偽造│
│ │ │ │ 載貨證計│
│ │ │ │ 4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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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馬可威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銥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