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2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林樹旺律師
張簡勵如律師
陳峰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
字第6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庚○○係前經濟日報記者,明知對於在 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 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竟於民國94年1 月26日起至同年3月15日間,購買上市公司勁永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下稱「勁永公司」,主要出產Flash Card與DR AM等電子產品),並以撰寫新聞稿方式散布有關勁永公司之 利多流言及不實之利多消息,俟股價上揚後出售獲利,再於 出售後據實發布勁永公司之利空消息,俟股價跌至一定程度 ,再進場買入,然後再度散布純屬流言或不實之利多消息拉 抬勁永公司股價,再出售獲利,反覆為之。至94年3月3日止 ,共獲利新台幣(下同)21,43萬3,750元。其過程如下:(一)被告於94年1月26日買進勁永公司股票70張;同年1月27日 買進1,100張(以上共買進1,170張,合計12,35萬5,200元 )後,即意圖影響交易價格,於1月28日在經濟日報C5版 撰稿報導電子產業之熱絡行情與他家公司之利多消息時, 夾帶散布「勁永(6145)…1月每股獲利上看0.4元」、「 根據統計,至上、威剛(3260)受惠於Flash熱賣,本月 營收上看25億及35億元,將創下歷史新高紀錄,勁永、友 尚也處於高檔。」之有關勁永公司之利多流言及不實之利 多消息,並於同日開盤後股價上揚時先賣出勁永公司股票 10張。復於1月31日在經濟日報C4版撰稿報導電子產業之 熱絡行情與他家公司之利多消息時,意圖影響交易價格, 散布「記憶體模組商威剛(3260)、創見(2451)去年營 運大豐收,營收及獲利雙雙創下歷史新高,威剛每股稅前 盈餘13元,每股稅後純益約10元,創見也有8元以上水準 ,本益比都約8倍。另外,勁永(6145)、商丞(8277) 、宏億(3079)及宏連(3252)等模組商,去年也全數大 賺,本益比都在8倍到10倍間」之有關勁永公司之不實利 多消息,俟同日即1月31日該等不實利多消息見報致勁永
公司股價上揚時,再於盤中出售548張,而於此階段共計 獲利24萬5,870元(以買進賣出之均價計算,下同)。(二)被告復基於同一之概括犯意,另於94年2月2日以本人名義 買進勁永公司股票720張;2月3日買進580張,又於春節股 市休市期間(2月4日至2月13日)過後,於2月14日買進30 0張;2月15日買進758張(以上共買進2,358張,合計30,9 5萬5,750元),隨即於2月17日在經濟日報C1版撰稿發布 「勁永(6145)、至上(8112)1月也受惠於三星供貨無 虞,單月每股盈餘達0.4到0.5元」之有關勁永公司之不實 利多消息。至股價上揚後,始於2月18日賣出34張;2月21 日賣出2,232張,而於此階段共獲利12,62萬3,293元。(三)翌日即2月22日,被告因所持有之勁永股票已所剩不多( 由原持有之3528張減至704張,約剩原持有張數之5分之1 ),為促使股價下跌或減少漲幅以利再次進場,即於經濟 日報C4版據實報導有關模組廠商與勁永公司之利空消息如 下:「模組廠商表示,春節過後亞太市場需求不振,加上 歐美合約市場庫存大增,DRAM價格不漲反跌,昨(21)日 有效測試DRAM報價下探3.1美元,由於力晶、華邦(2344 )供給大增,預計本周將跌破3美元,甚至下探2.5美元。 力晶董事長黃崇仁及茂德(5387)董事長陳民良預期,今 年DRAM平均價格將下跌三成,256M DDR會下探3美元。根 據集邦最新報價,256M DDR昨天下跌1.5%到2.6%,創下今 年以來最大跌幅,均價跌至3.5美元;至於力晶主推的UTT 產品,昨天報價下探3.1美元,本周可望跌破3美元。DRAM 業者預期,今年全球DRAM產能增幅約45%,本季受到春節 假期、歲修影響,全球DRAM供給增加有限,」「除晶圓廠 外,創見(2451)、威剛(3260)及勁永(6145)等模組 公司,因為DRAM業績比重超過50%,也出現庫存跌價壓力 。不過,模組商Flash產品仍屬高獲利,抵抗DRAM下挫的 能力較強。」、「根據統計,今年1月以來,256M DDR現 貨價從4.2美元,下跌到昨天的3.5美元,跌幅超過16%;本 月合約價則兩度下調,降幅達10%到12%,大幅壓縮業者毛 利空間。」,再於同日即2月22日盤中以其本人名義買進 勁永股票200張(經查勁永公司股價2月21日之收盤價為18 .9 元,2月22日為18.1元);復於2月23日買進1,195張; 2月24日買進700張;2月25日買進1,039張;3月1日買進35 張(以上共買進3,169張,合計59,88萬3,100元)(經查 勁永公司股價2月23日之收盤價為19.3元,2月24日為18元 ,2月25日為19.1元,3月1日為19.6元),此時被告即決 意出售勁永公司股票,為意圖影響勁永股票之交易價格使
之上揚以利脫手牟利,遂於3月2日在經濟日報C4版撰稿散 布如下之有關勁永公司之利多流言及不實之利多消息:「 根據統計,威剛、勁永及創見等國內超過5家模組廠商, 下周都將在德國漢諾威電腦展參展,除DDR模組外,展出 偏重於MP3、PMP及小型記憶卡等消費性產品。業者均表示 ,此波蘋果電腦iPod商機熱潮,已延燒至德國電腦展,部 分客戶甚至提前下單」、「勁永副總經理己○○說,勁永 1月營收16億元,獲利接近6,000萬元,單月每股盈餘0.4 元,預估2月營收超過13億元,本月獲利略低於1月,3月 營收可望超過20億元。法人圈預估,勁永前兩月每股盈餘 可望超過1元。」。再於同日即3月2日盤中股價上揚時, 賣出其持有之勁永公司股票3,772張;於3月3日賣出101張 ,而此階段共獲利8,56萬4,587元(按至此時被告所持有 之勁永股票已全部出清完畢)。
(四)至出脫其所持有之全部勁永公司股票後,被告即於翌日即 3月4日在經濟日報C1版據實發布勁永公司之利空消息如下 :「國內三大記憶體模組廠2月工作天數減少,加上DRAM 現貨價大跌,營收出現衰退,其中威剛2月營收約19億元 ,較1月衰退50%,幅度最為驚人; 勁永2月營收初估約13 億到14億元,衰退約15%」。俟勁永股價下跌後(按3月3 日勁永公司股票收盤價為每股20.1元,3月4日(星期五) 跌為19.4元,3月7日(星期一)再跌為18.75元,3月8日 為18.8元),再以其本人名義於3月8日進場買入勁永公司 股票750張(計14,364,200元)。翌日(3月9日)被告軒 即意圖影響勁永股票之交易價格,在經濟日報A5版撰稿散 布如下之有關勁永公司之利多流言及不實之利多消息「德 國漢諾威CEBIT電腦展本周登場,MP3、手機小型記憶卡及 個人多媒體播放機(PMP)等可攜式消費影音產品,成當 紅炸子雞,歐美大廠紛紛提前下單,間接也帶動記憶體市 場需求。」、「根據統計,威剛、勁永及創見等國內超過 五家模組廠商,本周在德國漢諾威電腦展參展,除DDR 模 組外,展出偏重於MP3、PMP及小型記憶卡等消費性產品。 業者均表示,此波蘋果電腦iPod商機熱潮,已延燒至德國 電腦展,部分客戶甚至提前下單。」,並於同日即3月9日 買進1,650張(計32,58萬7,500元)。又於3月10日在經濟 日報C4版撰稿散布「2G Flash缺貨情況更勝農曆年前,本 周報價重新站上17.3美元…勁永(6145)3月營收將出現 大幅成長。」之不實利多消息,再於3月11日買進1,524張 (計33,73萬6,000元),又於3月14日在經濟日報C4版撰 稿散布「勁永獲利成長五倍,是今年的轉機指標股」、「
勁永1月份每股盈餘0.4元,加上今年度Flash產品比重提 升到50%,每股盈餘上看6元」等有關勁永公司之不實利多 消息,並於同日即3月14日買進89張(計2,13萬6,000元) ,再於3月15日買進967張(計24,86萬7,100元)(以上共 買進4,980張,合計1億07,69萬0,800元)。其間被告於3 月10日賣出勁永公司股票60張(計1,230,000元);3月15 日賣出1,164張(計26,81萬5,900元)。惟在被告尚未賣 出其餘勁永股票計3,756張前,勁永公司股價因聯合報A5 版於3月16日獨家報導勁永公司作假帳及負責人被限制出 境的消息而無量下跌,致被告在最後階段投資全數被套牢 ,始未於此第(四)階段獲利。而3月16日當天,被告因 不知同日聯合報A5版會有該利空報導,仍意圖影響股價, 在經濟日報C4版散布「勁永今年被市場視為轉機股,不少 法人預估,第一季預計每股獲利將逾1.5元,超過去年全 年獲利」之有關勁永公司之不實利多消息(以上第(一) 至第(三)階段被告共獲利21,43萬3,750元,若計入第( 四)階段股價大跌後認賠回補部分,則共虧損13,42萬8, 898元),因認被告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5 款、第171條第1項第1款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証據認定之,無証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証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証據,苟積極証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証 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著有判例足資參照。次按證 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5款「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 證券交易價格,而散佈流言或不實資料」之犯罪構成要件, 須行為人主觀上有「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 之意圖,客觀上有「散佈流言或不實資料」之行為,二者若 缺其一,即不得逕以該罪相繩。
三、查公訴人認為被告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5款 罪嫌,無非係以下列證據為認定之基礎:
1、被告庚○○94年4月15日詢問與訊問筆錄、94年4月19日訊 問筆錄、94年4月21日詢問筆錄、94年4月28日詢問與訊問 筆錄、94年5月19日訊問筆錄、94年11月14日詢問筆錄、 95 年6月22日訊問筆錄、95年7月5日訊問筆錄、95年7月 20日訊問筆錄。
2、證人賴榮洲94年3月29日詢問與訊問筆錄、95年2月17日訊 問筆錄。
3、證人曾淑娟94年3月29日詢問筆錄。
4、證人呂美月94年4月14日訊問筆錄。
5、證人謝昀樺94年4月14日訊問筆錄。
6、證人侯明94年4月15日詢問與訊問筆錄。 7、證人高冠印94年4月15日訊問筆錄。
8、證人游文彬94年4月15日訊問筆錄。
9、證人張達文94年4月22日訊問筆錄。
10、證人趙嘉峰94年4月25日訊問筆錄。 11、證人甲○○94年4月26日訊問筆錄。 12、證人束崇萬94年4月29日詢問與訊問筆錄。 13、證人陳立白94年5月3日詢問與訊問筆錄。 14、證人劉志堅94年5月17日詢問筆錄。 15、證人鄭熹94年5月19日詢問與訊問筆錄。 16、證人戴譙彥94年5月19日訊問筆錄。 17、證人邱奕志95年2月22日詢問及訊問筆錄。 18、證人李添盛95年2月22日詢問及訊問筆錄。 19、證人張天福95年2月23日詢問及訊問筆錄。 20、證人吳倩如95年3月10日訊問筆錄。 21、證人己○○95年6月7日訊問筆錄。
22、庚○○報導勁永公司新聞剪報影本1冊。 23、台灣證券交易所有關庚○○買賣勁永公司股票交易情形 之相關SRB表。
24、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檢察事務官製作 之庚○○買賣勁永公司股票獲利計算表。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犯行,辯稱:「就我撰寫新聞部分,我都 是據實報導,就算是預測性新聞,我也都有合理依據,我本 人可以絕對確信。因為記者工作型態,每天要發數篇稿子, 有時候一天要發4、5千字,採訪超過10人以上,事情已經過 了3、4年,要我逐字逐句說明出處及依據,實在有舉證上困 難,不過我用盡各種方法,找遍當時各大媒體報導,大家撰 寫的方向、趨勢,甚至數據都相仿,如今是因為我用自己名 義買股票,就說我寫的不實,我很難信服…」等語(見本院 97年6月25日審理筆錄);另於檢察官偵查中則辯稱:「我 記得94年3月初中國通過反分裂法,造成我內心的恐慌,我 怕股價下跌所以幾乎出脫我手中所有的股票,電子股大約占 百分之90,其中也包括勁永的股票,所以當時我持有的股票 留倉數大約為0。…我之所以會在94年2月18日賣出勁永股 票34張,是因為那時我注意到DRAM在國際網路上之報價有下 跌之傾向,而勁永之產品中就有DR AM,所以我就開始出脫 部分勁永公司的股票,進而在94年2月21日再出脫2232張勁 永股票,並留倉1131張。…我承認我因為擔任記者,知道
FLASH產業的傾向是有利的,所以我會在那段時間做出買入 的動作,但是絕對沒有刻意的利用有利的報導來影響股價。 …我94年3月14日在經濟日報的報導,用詞及數字不夠謹慎 ,有推論的想法在裡面,不過這與我持有勁永的股票無關。 …94年3月15日的報導,印象中是他們(勁永公司)有說, 我才會這樣寫,而且其他媒體也有這樣寫。當所有媒體都這 樣講時,三人成虎,我就更相信FLASH產業有榮景,所以我 才會去買。…我身為記者一邊買股票,一邊寫新聞,違背了 新聞記者的道德規範,也辜負了報社的栽培。這半年來的反 省,我很對不起我身邊的人,更不恥自己不愛惜羽毛的行為 。我承認我有運用專業知識以及專業的判斷力,進行股票買 賣,但絕無操縱股價或製造假新聞的犯罪意圖」等語。五、經查,公訴意旨係指摘被告94年1月28日、1月31日、2月17 日、2月22日、3月2日、3月4日、3月9日、3月10日、3月14 日、3月16日等10篇在經濟日報所為之新聞報導,除其中「 94年2月22日」、「3月4日」之2篇報導係屬「據實報導勁永 公司之利空消息」外,其餘8篇之新聞報導均為「不實之利 多消息」。經本院將被告上開報導期間,包含經濟日報在內 之其他國內平面媒體如電子時報、中時晚報、聯合晚報、中 國時報、工商時報等,對勁永公司及其他相同類型產業如威 剛、創見、至上、群聯等模組廠商之相關報導,與被告之報 導內容綜合比對(詳如附表)之結果如下:
㈠各家媒體於各段期間內之報導內容,實與被告之報導內容大 致雷同,且與被告之報導無何重大出入。而依公訴人所指摘 之8篇「不實利多消息」:
⒈被告於94年1月28日在經濟日報C5版撰稿報導「勁永( 6145 )…1月每股獲利上看0.4元」、「根據統計,至上 、威剛(3260)受惠於Flash熱賣,本月營收上看25億及 35億元,將創下歷史新高紀錄,勁永、友尚也處於高檔」 及被告於94年2月17日在經濟日報C1版:「勁永(6145) 、至上(8112)1 月也受惠於三星供貨無虞,單月每股盈 餘達0.4到0.5元」等內容,核與證人戊○○(電子時報記 者)94年1月28日、2月3日之報導;證人彭暄貽(中時晚 報記者)94年2月2日、2月3日之報導;證人丁○○(聯合 晚報記者)94年2月3日之報導;證人壬○○(經濟日報記 者)94年2月21日之報導內容相同。
⒉被告於94年1月31日C4版有關「記憶體模組商威剛(3260 )、創見(2451)去年營運大豐收,營收及獲利雙雙創下 歷史新高,威剛每股稅前盈餘13 元,每股稅後純益約10 元,創見也有8元以上水準,本益比都約8倍。另外,勁永
(6145)、商丞(8277)、宏億(307 9)及宏連(3252 )等模組商,去年也全數大賺,本益比都在8倍到10倍間 」之報導,與證人戊○○94年1月27日電子時報B2版、94 年1月28日電子時報B6版;彭暄貽94年2月2日中時晚報: 戊○○94年2月3日電子時報B2版;丁○○94年2月3日聯合 晚報、彭暄貽94年2月3日中時晚報、戊○○94年2月4日電 子時報B2版之報導亦極為近似。
⒊被告94年3月2日C4版有關「德國漢諾威電腦展下週登場, 威剛等獲歐美提前下單,創見勁永等參展廠商下季營運熱 」之消息,於94年3 月2日電子時報記者乙○○、94年3月 2日中時晚報記者彭暄貽也有相同之內容。
⒋被告於94年3月9日經濟日報A5版有關「德國漢諾威CeBIT 電腦展本周登場,MP3、手機小型記憶卡及個人多媒體播 放機(PMP)等可攜式消費影音產品,成當紅炸子雞,歐 美大廠紛紛提前下單,間接也帶動記憶體市場需求。根據 統計,威剛、勁永及創見等國內超過五家模組廠商,本周 在德國漢諾威電腦展參展,除DDR模組外,展出偏重於MP3 、PMP及小型記憶卡等消費性產品。業者均表示,此波蘋 果電腦iPod商機熱潮,已延燒至德國電腦展,部分客戶甚 至提前下單。」及94年3月10日經濟日報C4版:「2GFlash 缺貨情況更勝農曆年前,本周報價重新站上17.3美元…勁 永(6145)3月營收將出現大幅成長。」、94年3月14日經 濟日報C4版:「勁永獲利成長五倍,是今年的轉機指標股 ,勁永1月份每股盈餘0.4元,加上今年度Flash產品比重 提升到50%,每股盈餘上看6元」及94年3月16日經濟日報 C4版:「勁永今年被市場視為轉機股,不少法人預估,第 1季預計每股獲利將逾1.5元,超過去年全年獲利」等內容 ,經查亦與電子時報記者戊○○94年3月7日之報導、中國 時報記者彭暄貽94年3月15日、工商時報記者涂志豪94年 3月14日之報導亦無何出入。
據上可證公訴人所指被告上開94年1月28日、1月31日、2月 17日、3月2日、3月9日、3月10日、3月14日、3月16日等8篇 「不實之利多消息」,與國內其他媒體記者於同段時間內之 報導,依其內容實無明顯出入。從而,自難逕以被告上開8 篇報導,因屬「利多消息」即遽指為「不實」。 ㈡ 依上開報導內容綜合分析,被告有關勁永公司之報導,大多 係就各該公司之DRAM、FLASH等商品前景趨勢為評論,且多 偏重於公司經營之基本面,並無針對各公司股價漲跌之相關 文字,且多併合其他相同產業類型之公司如至上、威剛、友 尚、創見、商丞、宏億、宏連等模組商而合併報導,並無特
別凸顯勁永公司股價之文字,相較於其他媒體,如電子時報 記者戊○○94年1月28日、1月31日之報導;聯合晚報記者丁 ○○94年2月3日;經濟日報記者壬○○94年2月21等報導, 均係就勁永公司之股價為直接之評論,且多看好勁永股價, 認為「不論是以本益比或是股價淨值比觀之,目前的股價水 準都屬於低估,未來股價下探的空間不大」,「建議投資人 目前無須殺低,未來補足量能,有機會挑戰12元關卡」等情 以觀,被告之報導內容相對而言,尚屬較為保守,實難謂被 告之報導有何故意「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 意圖」。
㈢ 勁永公司負責人呂美月與該公司發言人己○○,雖於偵查中 否認曾發佈相關訊息予被告,且該公司於94年3月14日曾對 被告同日之報導,發佈更正聲明,表示被告之「報導純屬臆 測」等語。然查:
⑴被告前開10篇之報導內容,多與其他媒體之報導相似,前已 述明,而僅依本院用以比較被告報導之其他媒體報導之內容 中,即已不乏「勁永董事長呂美月表示…」等文字(參彭暄 貽、涂志豪94年2月24日工商時報、壬○○94年2月24日經濟 日報),足證該公司確有透過媒體對外發表訊息之前例,否 則何以會有「勁永董事長呂美月表示…」等文字見諸於報端 ?況上市公司之對外發言,有多種管道與形式,此參諸勁永 公司於94年2月3日在中和福朋飯店即曾舉行記者茶會;同年 2月23日復在台北市六福皇宮舉行記者春酒會,並於茶會、 酒會中對外招待記者且接受記者之採訪即明。是勁永公司有 無對外發佈相關訊息,原即不得逕以該公司官方所發佈之新 聞稿為據,亦不得逕以該公司負責人、發言人於偵查中予以 否認一端即逕認可採,尤以上開報導,經本院傳喚各該報導 撰寫記者到院後均具結證稱,下列訊息均係經由採訪勁永公 司負責人呂美月或公司發言人己○○所得之資料,此參酌下 列證人之證詞即明:
①有關勁永公司董事長呂美月於同年2月23日在台北市六福 皇宮舉行記者春酒會之談話內容,業據證人即經濟日報記 者壬○○證稱:「問:(提示準備書狀五證據編號二十一 之D94年2月24日經濟日報證券版,標題:勁永今年衝刺 PMP產品)這篇報導是否你撰寫?」「答:是。」「問 報導內容是否屬實?」「答:是」「問:這篇報導的第一 段記載勁永董事長呂美月........ 毛利可達百分之20或 30 …提高到今年4%、5%及最後一段記載高容量快閃記憶 體…獲利約5、6千萬元,請問這些話確實是呂美月說的嗎 ?」「答:是」「問:呂美月是何時?何地說的?」「答
:當時要去漢諾威展前的一個餐會上說的,餐會的性質是 一般記者會,參加的記者除了我還有很多報社的記者,電 子時報、工商時報都有」等語(見本院97年5月29日審理 筆錄)及證人即工商時報記者涂志豪證稱;「問:(提示 準備書狀五被證21H94年2月24日工商時報證券版:勁永 今年業績成長力拼三至五成,這篇報導是否你撰寫?」「 答:第一段是我撰寫的,第二段應該是辛○○寫的。「問 :有無參加勁永公司94年2月間春酒宴會?」「答:有」 「問:春酒宴會地點及參加人員為何?」「答:地點應該 是六福皇宮,參加人員勁永公司有呂美月、己○○,其他 就是一堆媒體記者。辛○○也有參加」「問:剛才那篇報 導內有關勁永公司的數據,是呂美月在酒會中告訴你們的 嗎?」「答:對」等語(見本院97年6月4日審理筆錄)。 ②有關己○○於94年2月2日在記者會中之談話內容,亦經證 人即聯合晚報記者丁○○證稱:「(檢察官問:己○○在 94 年6月7日的調查筆錄中稱:他沒有向記者說單月獲利 六千萬元,每股純益0.4元,你對己○○的供述有何意見 ?)答:我有意見。依照我當時的報導,跟94年2月2日參 加的小型記者會有關,己○○當時有這樣說」(參本院97 年5月28日審理筆錄)。證人即電子時報記者戊○○亦於 提示被證18B94年2月3日電子時報科技股1版標題:「勁 永Q1毛利率大精進,每股稅前近1元」時,證稱:「這篇 是我報導,報導內容實在,是依據勁永公司講的。報導第 二段載明「己○○表示一月獲利大幅精進,毛利率高於20 04年平均水準,達百分之3.5,稅前6千萬元,以目前股本 計算,每股稅前0.4元」等語,有採訪己○○,是在前一 天福朋喜來登飯店之記者會上,這些數據,就是己○○告 訴我的」等語(見本院97年5月28日審理筆錄)。 ③至於何以被告94年3月14日經濟日報報導,後來會經勁永 公司在公開資訊網站上澄清「純屬媒體猜測」乙節,依該 項澄清文稿之內容,僅在說明被告於該篇報導中所指稱之 內容並非由公司所發佈,然亦未直接說明被告所報導之內 容係屬虛偽。而上開報導內容,經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提 示訊問後,亦經證人丙○○證稱:「因為這篇報導每股盈 餘上看六元,但公司本身沒有作這樣財務預測,所以依照 法令規定,公司才會出來澄清說這是媒體自己預估,不是 公司預估的」等語,足證上開勁永公司之澄清行為,其著 眼點係在於說明該項消息並非公司所發佈,以證明該公司 並未違背證券交易之法令,尚非證明被告之報導內容係屬 虛偽。
④綜上證人之證詞,堪證被告之採訪內容確屬有據,證人呂 美月、己○○於偵查中否認曾發佈相關訊息予被告云云, 難以遽採。而勁永公司在公開資訊網站上澄清「純屬媒體 猜測」乙節,亦不足以證明被告之報導內容係屬虛偽甚明 。
⑵按是否「散佈流言」或「散佈不實資料」,應以行為人於散 佈當時是否明知為流言或不實消息而仍予以散佈,始有歸責 之必要,若行為人已就消息來源為必要之查證,且有相當之 理由足信其所發佈之消息為真實,縱該消息於事後證實有所 誇張或虛偽,即仍無庸以證券交易法之罪相繩。尤以新聞記 者之發佈新聞,本即難以要求必須統一口徑,否則一切均以 官方所發佈之消息為依歸,則何有新聞自由之可能?而記者 之採訪與發佈新聞,本即受限於記者個人之專業素養,此包 含記者本人之專業知識、訓練、經驗、人格態度、判斷力甚 至包含其消息來源之客觀性、可靠性等一切主、客觀因素之 總合。尤以被告所從事者為經濟新聞之採訪與報導,此其間 ,除就有關上市公司所發佈之訊息為事實上之陳述整理外, 自亦無從免除其對未來發展之趨勢分析與判斷。而此種預測 性之新聞報導,本即係由記者依據現有之數據之事實,針對 未來可能發生之情形,作合理之分析與推估之結果,揆之現 行法令並無禁止之規定,亦未課以必須與事後之客觀發展務 必吻合之義務。且依證人壬○○、涂志豪於本院之證詞,亦 證稱預測性之報導本即符合新聞報導之專業,亦為經濟新聞 寫作之常規。而被告於本件之各次新聞報導,業經供稱均有 合理之來源與依據,除對消息來源進行採訪外,並會針對各 該公司之財報、公司發佈之簡明表損益表、公司基本資料進 行比對,並上網查探各項商品之未來發展趨勢,聽取投資法 人之意見等,此參酌證人丙○○於審理中證稱:「(問:被 告當記者期間是否曾經採訪過你?)答:有過幾次。(問: 被告平常採訪你內容是什麼?)答:記憶體、DRAM或FLASH 等產業。就上開產業的上市、上櫃公司也會針對個別公司來 問。…我記得當時FLASH產業很熱門,報紙每隔幾天就有新 聞,所以法人圈會預估這個月及下個月的獲利。就被告所寫 的報導內容以當時的情形來看,應該蠻接近現實」等語(見 本院97年6月5日審理筆錄),益證被告之採訪內容確屬有據 。按「財務預測係對未來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所 作之預估;財務報表則係對過去確定之歷史資料為陳述。財 務預測涉及判斷人之專業素養、景氣變化、各種不特定之因 素,因不同人之判斷可能產生不同之結果,須時間印證,任 何人無法擔保預測準確。…如財務預測不準,即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其性質即非預測,而係擔保」,台灣高等法院96年 金上字第5號判決即本斯旨。該判決雖係對財務預測所作之 說明,然關於記者於經濟新聞之預測性報導,亦應有相同之 解釋。再參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行為人雖不 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 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之刑責相繩」及大 法官蘇俊雄之協同意見書:「如過份執著於真實性的判別標 準或對真實性為僵硬之認定標準,恐將有害於現代社會之資 訊流通。蓋在現代生活複雜,需求快速資訊的現代生活中, 若要求行為人(尤其新聞媒體)必須確認所發表資訊之真實 性,其可能必須付出過高的成本,或因為這項要求而畏於發 表言論,產生所謂的「寒蟬效應」。…對於所謂「能證明為 真實」者,其證明強度尚不必至於客觀的真實」等語以證, 被告於本件所發表之新聞報導及其中所作之預測性報導,不 僅均有合理之依據,且並無任何具體之證據證明被告於報導 之初即明知為不實,即不得遽以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 5款之罪相繩。
六、綜合上述,公訴人雖指摘被告之報導為「散布流言或不實消 息」,且認為被告94年1月28日、1月31日、2月17日、3 月2 日、3月9日、3月10日、3月14日、3月16日等10篇在經濟日 報所為之8篇新聞報導均為「不實之利多消息」,惟上開報 導若依其內容對勁永之股價影響及市場心理狀態,可歸類為 「利多」或「利空」,然何以凡為「利多消息」即為「不實 報導」、「利空消息」即為「據實報導」,公訴人並未積極 舉證,亦未就各該報導內容如何「不實」詳為說明,是其立 論本乏依據。而被告於本件之各次新聞報導,就其消息之來 源與依據,業已提出合理之說明,且經與其他新聞媒體之內 容相互比對,並無何出入,足證被告之報導內容尚屬有據, 難謂有「散布流言或不實消息」之情形。而公訴人所引之其 他證據亦不足證明被告有起訴書所指之犯行,是被告之行為 固有損於新聞記者之道德規範,違背報社對記者之紀律要求 ,惟於客觀上既查無何故意散佈流言或不實消息之行為,主 觀上亦無何影響股票價格之意圖,即與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第1款之構成要件有所不合,尚無庸以該罪相繩。此外復無 其他積極証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因認被告 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 無罪之諭知。
七、本件起訴部分既經判處無罪,公訴人另以95年度偵字第1785 3號函送併辦部分之事實,即無從併予審理,爰予退回,由 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禎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楊台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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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庚○○新聞報導內容 │ 其他媒體記者新聞報導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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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94年1月25日電子時報A4版│
│ │: │
│ │標題: │
│ │「美光高容量NAND型Flash推出遞 │
│ │延終端需求熱下游出貨迫在眉睫高│
│ │容量產品價格單日暴漲近10%」 │
│ │內容: │
│ │DRAM模組廠表示,近來高容量NAND│
│ │型Flash晶片組報價大幅上揚。高 │
│ │容量NAND型Flash已經到了供不應 │
│ │求狀態,其中包括終端商品對高容│
│ │量記憶卡需求增加,過去如128MB │
│ │或256MB等容量的記憶卡產品,已 │
│ │不能再滿足消費者需求,市場主流│
│ │已成長到512MB或1GB的容量,而51│
│ │2MB或1GB的產品需要的是4Gb及8Gb│
│ │的NAND型Flash晶片,因此使得這 │
│ │兩款高容量產品缺貨最為嚴重,價│
│ │格因而暴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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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戊○○/94年1月27日電子時報B2版│
│ │: │
│ │標題: │
│ │「iPod引爆Flash需求模廠組營收 │
│ │樂透市場傳出貨源不夠農曆年後可│
│ │望紓解」 │
│ │內容: │
│ │2G容量的NAND型Flash在1週內價格│
│ │由17美元勁揚至20美元,市場還傳│
│ │出缺貨聲,隨著容量的NAND型Flas│
│ │h報價大漲,加上1月DRAM價格持穩│
│ │,模組廠1月營收渴望延續2004 年│
│ │第4季 (Q4)頻創新高的走勢,持續│
│ │拉出長紅。台廠包括創見、威剛、│
│ │勁永及品安在200年12月都創下營 │
│ │收新高水準,2005年1月在NAND 型│
│ │Flash報價大漲、市場需求大好, │
│ │部分廠商營收和獲利都有機會持續│
│ │攀高。勁永2004年12月營收為25億│
│ │元,1月營收有機會再成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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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1月28日經濟日報C5版: │94年1月28日電子時報B6版: │
│「勁永(6145)1月每股獲利上 │標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