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755號
TCDV,97,除,755,2008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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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帝興樹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3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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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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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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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麗化工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內新分│96年12月31日 │58,170元 │NCA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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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帝興樹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麗化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