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317號
TCDV,97,重訴,317,2008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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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原   告 南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被   告 昇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4日裁定 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7月11日送達原 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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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