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317號
TCDV,97,重訴,317,2008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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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原   告 南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424,
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01,3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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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