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原 告 南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424,
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01,3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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