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506號
TCDV,97,訴,1506,2008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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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06號
原   告 大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卯○○
原告與被告乙○○、戊○○、庚○
、丑○○、丁○○、丙○○、甲○
、壬○○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再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次按起訴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規定,以訴狀表明下 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 私權,以訴之方式,要求法院對其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 ,加以審判者而言。而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即當事 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 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 ,是以訴之聲明,須簡明確定,不得附以條件。在給付之訴 必須明確記載給付之內容及範圍(亦即達到可執行之程度) ,在確認之訴,應明確表明求為確認之特定法律關係存在或 不存在之要旨。
二、原告提起訴訟,其起訴狀雖記載「訴之聲明」為:「⑴被告 應自即日起停止自稱大時代管理委員會身分之一切於本社區 之管理負責人行為。⑵被告從96年10月21日至今所有以大時 代管理委員會身分所從事之所有行為及所召開會議應視為無 效。⑶被告從97年1 月1 日起至今自稱以大時代管理委員會 之名義所為之行為,其行為若未經本委員會認可,需負起一 切之損害賠償責任。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然既泛言 「一切」、「所有」,而未表明各該行為、會議、賠償之特 定內容(例如時間、地點、損害賠償金額等),其內容即未 簡明確定,無法特定其給付內容及範圍(亦即無法達到可執 行之程度),或求為確認之特定法律關係(例如某年某月某 日所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仍難謂已具備起訴 之程式。再者,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記載訴訟標的金(價)



額,其雖自行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然依其前開「訴之 聲明」(尚未至特定程度),顯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繳納 之裁判費顯然已有不足,又因原告起訴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不特定,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 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如主 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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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