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289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禾強鋼纜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柒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約定因系爭借款涉訟者,合意 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書影本3紙 附卷可證,是本院就本訴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3人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禾強鋼纜興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 12月29日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 款⑴新台幣(下同)150萬元;⑵150萬元,並簽發面額300 萬元之本票1紙作為借款憑證,借款期間均自95年12月29日 起至98年12月29日止,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以每一個月 為一期,共分3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利率7.88 %按月固定計付,並約定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且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禾強鋼纜興 業有限公司自97年1月29日起即均未依約清償本息,依上開 約定,即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現尚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甲○○、乙○ ○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3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貸款申請書1紙、約 定書3份、匯款申請書、轉帳借方傳票各2紙等影本及放款明 細分類帳查詢2份為證,核與原告所述各節相符;又被告3人 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 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