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105號
TCDV,97,訴,1105,2008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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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05號
上訴人即原告 建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志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訴字第1105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
新臺幣559,6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9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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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志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