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親字,97年度,63號
TCDV,97,親,63,2008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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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親字第63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原告與被告丁○○甲○○間之否認子女事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 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89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丁○○於民國80年10月26日結婚,婚 後被告丁○○於82年1月28日在台南奇美醫院生下雙胞胎即 被告甲○○及乙○○。嗣被告丁○○於83年間離家不歸,並 於86年8月16日與原告協議離婚,雙方各自監護子女一人。 87年8月間原告再婚,另育一名子女,血型為AB型,較之被 告乙○○之血型為O型,原告心感有異,且被告丁○○懷孕 期間,原告在軍中任職,被告甲○○及乙○○應非被告丁○ ○自原告所受胎,遂進行DNA親子血緣檢驗,發現原告與被 告甲○○張立華間確無血緣關係,然礙於當時法令,迄今 始為本訴提起,爰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乙○○住於「臺中縣大雅鄉○○路○段394巷8號 」,而被告丁○○甲○○同住於「高雄縣燕巢鄉林厝巷29 弄22之6號」等情,業據原告陳明在卷。揆諸上開規定,否 認子女之訴應專屬於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除原告與被告 丁○○甲○○間之否認子女之訴應由本院管轄外,關於原 告與被告丁○○甲○○間之否認子女之訴部分,應由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是因訴訟一部,本院認無管轄權,爰依 職權將原告與被告丁○○甲○○間之否認子女事件移送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
四、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冰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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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