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62號
原 告 匯士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9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0,0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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