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920號
TCDV,97,補,920,2008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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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20號
原   告 亞洲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忠明鴻源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13,7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2,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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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