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1年度,6116號
TPSM,91,台上,6116,200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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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一六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壬○○
        宙○○
        申○○
        辰○○
        B○○
        癸○○
        地○○
        酉○○
        玄○○
        丑○○
        宇○○
        天○○
        午○○
        乙○○
        卯○○
        丁○○
        庚○○
        黃○○
        甲○○
        巳○○
  右 十九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被   告 丙○○
        戌○○
        亥○○
        戊○○
        辛○○
        己○○
        子○○
        未○○
        A○○
        寅○○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
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一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七九、二二三六一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九九0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以第一審檢察官公訴意旨略稱,被告壬○○宙○○天○○甲○○乙○○午○○申○○辰○○卯○○巳○○庚○○丁○○B○○癸○○地○○玄○○黃○○酉○○康永盛宇○○等二十人分別係台灣省水利局第三工程處(下稱第三工程處)副工程司或工程員,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於民國八十四、五年間,該第三工程處發包多項水利工程,由另被告A○○戊○○己○○戌○○丙○○子○○未○○亥○○辛○○寅○○等十人分別得標施工。第三工程處乃指派壬○○等二十人擔任各工程之監工或初驗、複驗之驗收人員(詳如附表所列)。詎壬○○等承辦人員與包商戊○○等人分別勾結,為圖利包商,明知附表所列各項工程(大安溪卓蘭堤防工程部分未經起訴)施工,或未依設計圖施工、或施設之蛇籠偷工減料,不合契約規定,竟於職務上所掌之監工日報表或驗收記錄上不實登載施工與設計圖相符,並呈報上級核准,使包商得以領取工程款。因認被告等均共同犯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及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罪嫌等情。惟經審理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乃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等均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惟查,㈠、原判決依憑逢甲大學工學院土木及水利工程系所製作之鑑定報告書,認為本件工程施工雖有不當之處,但均在百分之十允許誤差範圍之內,故認為該十四項工程與合約要求相符,並無弊端。該鑑定報告書(第三十五、三十六頁)敘明,由荷蘭水利、交通與公共工程部CUR報告第一六九號所載,石料在水利工程作業誤差允許值可達百分之三十,本鑑定報告則採取百分之十為允許誤差百分比值等語。但該荷蘭水利、交通與公共工程部對於石料作業允許誤差百分之三十,似乎過寬,此與本件工程施工情形是否相同而得以參考?且該鑑定容許百分之十誤差是否偏高,是否符合本國工程技術成規以及本件工程合約之規範?原審未深入審究,即採上述鑑定報告認定本件工程雖有瑕疵,亦在容許誤差範圍之內,並無弊端,是難認有何圖利之犯行云云,尚嫌率斷,自屬未盡調查能事。㈡、檢察官起訴書指明,乙○○午○○坦承於監工期間,已發現裝進蛇籠石塊有不符規格之情形;另包商亥○○亦供稱,其施工蛇籠高度不足,乙種胴體結束未按合約施工,且已向天○○報告,天○○未為反對之表示等語,係不利於乙○○等人之證據,如何不足採信,原判決並未說明,自屬理由不備。㈢、核閱原審審判筆錄所載,原審於審判期日對證人江篤信、張美玉、曾正輝等人之證詞,以及契約書、監工報表、勘驗筆錄、建設廳施工規定,鑑定報告、鑑定人函覆之文書均漏未當庭提示,並告以要旨,未踐行法定調查程序,即採為判決之基礎,與直接審理主義之精神相違,自屬應行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疏誤。㈣、附表編號⒈大安溪圓屯堤防工程部分,鑑定報告書(第二九五至二九九頁),認係包商誤讀設計圖致堤坡長度少0‧五公尺,如果無訛,則自始施工即有錯誤,但該工程施工長達五、六個月之久,壬○○監工何以未能發現缺失?其歷次監工報告如何記載施工情形?又鑑定報告書認為事後包商加長堤防一公尺,雖致兩排堤腳不能密合,於交接處龜裂,「惟結構安全及強度,只要施工得當,填塞得宜,應不受影響。」等情,並未肯定事後補強施工是否得當,有無影響結構安全及強度?則能否驗收合格,尚有疑問。乃壬○○於完工後明知上情,猶與A○○戊○○協商辦理變更設計,以牽就現實,並



使包商領取工程款,究否符合規定,實不無深入研求之餘地。㈤、關於附表編號⒉⒊⒐⒑⒒等項工程,檢察官公訴意旨指訴,該等工程蛇籠「胴體結束」施工不符契約規定,究竟是否實情?鑑定報告書對此未為鑑定,原判決亦未詳細調查論斷,自屬調查未盡。㈥、附表編號⒊之工程,起訴意旨指訴其蛇籠夾雜木頭雜物,且最後一支蛇籠(1K+574)裝石量僅約二分之一等情。鑑定報告(第二七七、二八0頁)亦認其中木頭體積占同體積石塊三分之一左右、及(1K+574)填充石塊僅達標準重量(六百八十公斤)百分之七二‧六,顯然不足等情。檢察官並非水利工程專家,於勘驗時即能發現上述瑕疵,何以水利工程專業人員之宙○○(監工)、天○○(初驗)、甲○○(複驗)未能查覺而予驗收合格?原判決(第一0一頁)認木頭與石塊顏色相同、最後一支蛇籠為長草所遮蓋,為宙○○等人不易查覺云云,與經驗法則有違。㈦、附表編號⒋烏溪雙冬二號堤防工程,公訴意旨指出靠近上游第一支蛇籠底部並無鐵絲網,而僅利用上方之鐵絲網自靠近上游之一側往下游方向打折約五十公分至一公尺,成一「」形,致該蛇籠易遭洪水沖擊掀開,石塊將因之流走等情。鑑定報告(第二六四頁)亦說明該蛇籠底部並無鐵絲網,係於施工途中鐵絲網被外力拉扯斷裂,為避免填裝石塊遭水流出,乃將扯斷之鐵絲網折入石塊內以穩定籠內之石塊云云,另謂編號六之蛇籠短徑未達合理最小高度0‧五四公尺(即未裝填至合約規定之六十公分高度),此等工程瑕疵甚為明顯,乙○○午○○申○○何以未能發現仍予驗收合格?是否與戌○○勾結,有意隱匿事實以圖利包商戌○○?原審未根究明白,亦未詳細說明,自屬調查未盡。㈧、附表編號⒎貓羅溪新厝三號護岸工程,檢察官勘驗時,即發現新造堤基突出河道,未與舊堤防成一直線,且設計圖為直線,完工之堤防突出於河道一‧五公尺,並成弧形,與設計圖不符。鑑定報告(第二四一頁)亦認此堤防漸近地突出於河道約二公尺,倘均無訛,則此護岸堤防自始即未按圖施工,缺點明顯,何以丁○○卯○○宙○○仍予驗收合格?渠等製作之監工報告或驗收報告有無隱匿此事實?原判決對此未詳細審究,顯屬可議。㈨、附表編號⒐部分,其第二工區(大里溪坪林橋下游右岸工程)蛇籠內填C類石塊(即二十二至三十五公分)占百分之七六‧九六,第三工區(大里溪精武橋上游左岸工程)C類石塊則占九0‧五四,均不符鐵線蛇籠施工規範所規定百分之八十之標準。且此二工區分屬兩地,為不相干之工程,自應各別審核。乃鑑定報告(第一九六頁)竟謂「雖超出誤差範圍,但屬安全度高,若以第二、三工區『合併計算』,則C類為八一‧四八」云云,顯非合理,原審仍採為判決之基礎,自屬可議。上述第二、三工區蛇籠所填載石塊顯與施工規範不符,而且出入不小,地○○B○○癸○○於監工或驗收時,為何不能發現?同樣情形,附表編號⒒部分,鑑定報告(第一0八頁)記載(OK+945)蛇籠內C類石塊僅占百分之六九‧一七而已,遠低於施工規範所要求之標準,該組監工、驗收人員酉○○玄○○黃○○何以未能查覺?又此部分工程,起訴意旨指包商辛○○擅採大安溪河床石塊作為蛇籠填料,是否一併起訴辛○○盜採砂石,案經發回,亦應究明。㈩、依鑑定報告所載,附表編號⒓之工程,其蛇籠填裝之C類石塊占百分之八三‧七九,但A類(即十至十五公分)占0‧0二、B類(十五至二十二公分)占十二‧七;編號⒔部分,C類占百分之七一‧一四、D類(三十五公分以上,為超大石塊)占一0‧五,而A類僅占0‧0五、B類占一八‧三一;另編號⒕部分,則C類占百分之八三‧七九,A類占0‧0二,B類占十二‧七,均不符施工規範所定級配比率,明顯以大石



塊填充,幾乎未以A類較小之石塊填充,尤其鑑定報告(第一七六頁)所載第一支抽樣拆解之蛇籠,C類石塊僅占五四‧四九,而D類石塊却占三0‧九五,出入甚大,此是否偷工減料?此部分負責監工、驗收之丑○○玄○○黃○○甲○○宇○○等人為何予以驗收合格?渠等製作之監工及驗收報告是否與事實相符?原審未深入審究,亦屬調查未盡。另附表編號⒌⒍⒏部分,鑑定報告認其A類及B類石塊填充不足,亦有相同違約情事。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吳 三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五 日

附表:
┌──┬───────┬───────┬───────────┬────┐
│編號│工程名稱及時程│被 告 姓 名│被告姓名(承辦公務員)│備 註│
│ │ │(施工負責人)│ 及 驗 收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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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安溪圓屯堤防│龍浩營造負責人│㈠設計宇○○(因不知情│八十六年│
│ │工程(八十四年│A○○指派工地│,檢察官在此工程中未對│偵字第五│
│ 1 │四月二十七日簽│主任戊○○ │其訴追) │九九0號│
│ │約至十月二日限│ │㈡監工壬○○(初、複驗│起訴書 │
│ │期完工) │ │人員亦未被訴追) │ │
├──┼───────┼───────┼───────────┼────┤
│ │南港溪溪北堤防│業強營造負責人│監工宙○○、初驗天○○│同前 │
│ 2 │工程(八十五年│己○○ │複驗甲○○(八十五年九│ │
│ │八月十五日至九│ │月九日驗收) │ │
│ │八日限期完工 │ │ │ │
└──┴───────┴───────┴───────────┴────┘
┌──┬───────┬───────┬───────────┬────┐
│ │眉溪牛眠堤防工│業強營造負責人│監工宙○○、初驗天○○│同前 │
│ 3 │程(八十五年八│己○○ │複驗甲○○(八十五年九│ │
│ │月十五日至九月│ │月九日驗收) │ │
│ │八日限期完工 │ │ │ │




├──┼───────┼───────┼───────────┼────┤
│ │烏溪雙冬二號堤│弘林營造負責人│監工乙○○、初驗午○○│同前 │
│ │防工程(八十五│黃木壽(因不知│、複驗申○○(八十五年│ │
│ 4 │年八月十五日至│情,未被訴追)│九月七日驗收) │ │
│ │八月廿九日實際│,委由戌○○代│ │ │
│ │完工) │為管理 │ │ │
├──┼───────┼───────┼───────────┼────┤
│ │貓羅溪包尾護岸│吉隆營造負責人│監工辰○○、初驗卯○○│同前 │
│ 5 │工程(八十五年│丙○○ │、複驗宙○○(八十五年│ │
│ │八月十五日至八│ │九月九日驗收) │ │
│ │月廿八日實際完│ │ │ │
└──┴───────┴───────┴───────────┴────┘
┌──┬───────┬───────┬───────────┬────┐
│ │工) │ │ │ │
├──┼───────┼───────┼───────────┼────┤
│ │貓羅溪石川護岸│吉隆營造負責人│監工巳○○、初驗庚○○│同前 │
│ │、縣庄二號、茄│丙○○ │、複驗宙○○(八十五年│ │
│ 6 │荖堤防、溪頭護│ │九月十二日驗收) │ │
│ │岸工程(八十五│ │ │ │
│ │年八月十五日至│ │ │ │
│ │九月十三日限期│ │ │ │
│ │完工) │ │ │ │
├──┼───────┼───────┼───────────┼────┤
│ │貓羅溪新厝三號│明勇營造負責人│監工丁○○、初驗卯○○│同前 │
│ 7 │護岸工程(八十│陳燕雪(未被訴│、複驗宙○○(驗收日期│ │
│ │五年八月間得標│追),由子○○│不明) │ │
│ │,工期三十日)│負責現場施工 │ │ │
└──┴───────┴───────┴───────────┴────┘
┌──┬───────┬───────┬───────────┬────┐
│ │草湖溪甲寅、北│明勇營造負責人│監工申○○、初驗B○○│同前 │
│ │柳護岸工程(八│陳燕雪(未被訴│、複驗癸○○(八十五年│ │
│ 8 │十五年八月二十│追),由未○○│九月十九日驗收) │ │
│ │九日至九月十一│負責現場施工 │ │ │
│ │日實際完工) │ │ │ │
├──┼───────┼───────┼───────────┼────┤
│ │大里溪坪林橋下│勝暉營造負責人│監工地○○、初驗B○○│同前 │
│ │游及旱溪精武橋│亥○○ │、複驗癸○○(八十五年│ │
│ 9 │上游工程(八十│ │九月十七日驗收) │ │
│ │五年八月十五日│ │ │ │
│ │至九月十三日限│ │ │ │




│ │期完工) │ │ │ │
├──┼───────┼───────┼───────────┼────┤
│  │大安溪火炎山堤│勝暉營造負責人│監工天○○、初驗玄○○│同前 │
│ │防工程(八十五│亥○○ │、複驗黃○○(八十五年│ │
└──┴───────┴───────┴───────────┴────┘
┌──┬───────┬───────┬───────────┬────┐
│ │年八月十五日至│ │九月十日驗收) │ │
│ │九月八日限期完│ │ │ │
│ │工) │ │ │ │
├──┼───────┼───────┼───────────┼────┤
│ │大安溪火炎山堤│百林土木包工業│監工酉○○、初驗玄○○│同前 │
│ │防工程(八十五│負責人辛○○ │、複驗黃○○(八十五年│ │
│  │年八月十五日至│ │九月二日驗收) │ │
│ │九月八日限期完│ │ │ │
│ │工) │ │ │ │
├──┼───────┼───────┼───────────┼────┤
│ │大安溪社尾堤防│明汶營造負責人│監工丑○○、初驗玄○○│八十五年│
│ │工程(八十五年│寅○○ │、複驗黃○○(八十五年│偵字第二│
│  │八月十五日至九│ │九月二十六日驗收) │一五七九│
│ │月二十八日限期│ │ │號、第二│
│ │完工) │ │ │二三六一│
└──┴───────┴───────┴───────────┴────┘
┌──┬───────┬───────┬───────────┬────┐
│ │ │ │ │號起訴書│
├──┼───────┼───────┼───────────┼────┤
│ │大安溪篰子堤防│明汶營造負責人│監工甲○○、初驗丑○○│八十五年│
│ │工程(八十五年│寅○○ │、複驗黃○○(八十五年│偵字第二│
│  │八月十五日至九│ │九月十四日驗收) │一五七九│
│ │月十三日限期完│ │ │號、第二│
│ │工) │ │ │二三六一│
│ │ │ │ │號起訴書│
├──┼───────┼───────┼───────────┼────┤
│ │大安溪圓屯堤防│明汶營造負責人│監工宇○○、初驗玄○○│八十五年│
│ │工程(八十五年│寅○○ │、複驗黃○○(八十五年│偵字第二│
│  │八月十五日至九│ │十月一日驗收) │一五七九│
│ │月二十八日限期│ │ │號、第二│
│ │完工) │ │ │二三六一│
│ │ │ │ │號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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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