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7年度,1576號
TCDV,97,繼,1576,2008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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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1576號
聲 請 人 乙○○
即 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甲○○○財產事件,本院准予備查後,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生前籍設臺中市○區○○里○○鄰○○街九八之八號二
  樓)於九十七年六月八日死亡,聲請人於同年六月二十七日
  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
  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
  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本裁定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
  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熾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需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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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