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145號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被上訴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王鏗普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及試行和解。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陳文燦 法 官 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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