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核字,97年度,6號
TCDV,97,消債核,6,2008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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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核字第6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卯○○
聲 請 人 美商花旗銀行臺北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己○○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庚○○
送達代收人 丁○○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
            0樓之
法定代理人 壬○○
送達代收人 辛○○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
            7號
法定代理人 子○○
送達代收人 戊○○
聲 請 人 荷商荷蘭銀行臺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寅○○
送達代收人 丑○○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辰○○
送達代收人 癸○○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規 定聲請認可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等語。按債務人對於 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 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 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 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內 ,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前 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 可,同條例第15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金融機構辦理前置協商申請書影本、協商紀 錄影本,及如附件所示無擔保及有擔保債權之前置協商機制 協議書、分配表暨表決結果等為證,堪信為真實。再觀諸債 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 法令之情事,且條件尚稱公允、適當、可行,又無類似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存在,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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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