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己○○律師
代 理 人 己○○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烏日分行
統一編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
統一編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債 權 人 甲○○
債 權 人 丁○○
巷43
債 權 人 戊○○
債 權 人 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乙○○自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 清冊,並且釋明其因收入低於協商條件等不可歸責事由,以 致無法繼續履行九十五年間與金融機構達成之債務協商清償 方案,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 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說明 書、財產查詢清單、財產增減變動表、債權人清冊、生活必 要支出清單、更生償債計畫書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 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 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 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7年8月1日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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