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7年度,798號
TCDV,97,拍,798,200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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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79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號11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訴外人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 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讓與登記日期:民國97年5月28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60 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7年8月29日起至117年8月28日 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即相對人。
嗣債務人乙○○○○○○於87年9月9日向訴外人(原為「台 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台中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5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 ,清償日期為88年9月9日。且訴外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於93年3月29日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移轉與第三人中華 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第三人中華成長四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4月22日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移轉與 聲請人,均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計尚欠本 金5,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 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臺中地方法院96年執 夏字第35137號債權憑證、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為證。本件 聲請人甲○○○為債權及抵押權之受讓人,其聲請拍賣抵押



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法 官 王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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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