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7年度,603號
TCDV,97,拍,603,2008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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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戊○○
相 對 人 丁○○
      甲○○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源耀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分割前為沙鹿鎮○○段757地號土地一筆),為擔保 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78年7月22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78年7月4日起至79年7月3日 止。
(四)清償日期:79年7月3日。
(五)利息(率):無。
(六)遲延利息(率):無。
(七)違約金:無。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源耀
嗣因債務人林源耀於78年7月向聲請人借款6,000,000元,並 提供分割前台中縣沙鹿鎮○○段757地號土地一筆,面積325 6平方公尺,持分2分之1,作為前述借款債權之擔保。且聲 請人於79年2月26日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移轉與第三人施竹 根,第三人施竹根又於83年6月15日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移 轉與聲請人,均經登記在案。而債務人林源耀於93年5月18 日死亡,其提供之抵押土地現由相對人丁○○甲○○、乙 ○○、丙○○等4人繼承,各持分8分之1,並分割繼承登記 完畢。又該抵押土地於87年11月6日、89年3月10日、91年11 月1日陸續因分割增加757-4、757-5、757-6、757-7等地號 ,有土地登記簿可稽。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計尚欠6,00 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



約書等影本為證。而本件相對人為抵押人林源耀之繼承人, 且聲請人為債權及抵押權之受讓人,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楊國精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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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