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3753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四川飯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確認債務人四川飯店為獨資或合夥,並陳報其負責人
之姓名及住居所。
(二)確認是否列林顯國個人為本案債務人。
(三)提出票號0000000之支票及已為提示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錦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