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23753號
TCDV,97,司促,23753,2008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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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3753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四川飯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確認債務人四川飯店為獨資或合夥,並陳報其負責人
     之姓名及住居所。
  (二)確認是否列林顯國個人為本案債務人。
  (三)提出票號0000000之支票及已為提示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錦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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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