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22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務 人 寧建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萬柒仟柒佰零伍
元,及其中肆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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