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1805號債 權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斗輝債 務 人 張基相債 務 人 張修齊債 務 人 徐世凱債 務 人 周羿辰兼法定代理 周清樟人兼法定代理 劉芳岐人債 務 人 陳政嘉債 務 人 陳木生債 務 人 許素梅債 務 人 徐正宗債 務 人 林坤標兼法定代理 林君霖人債 務 人 陳志釩兼法定代理 陳進雄人兼法定代理 楊淨淳人債 務 人 葉政則兼法定代理 瑪勒芙樂芙人一、㈠債務人張基相、張修齊、徐世凱、周羿辰、陳政嘉、陳木 生、許素梅、徐正宗、林坤標、陳志釩、葉政則、應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零柒佰陸拾壹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就周羿辰部分,相對人周清樟、劉芳岐應分別與周羿辰負 連帶責任;就陳政嘉部分,相對人陳木生、許素梅應分別 與陳政嘉負連帶責任;就林坤標部分,相對人林君霖應與 林坤標負連帶責任;就陳志釩部分,相對人陳進雄、楊淨 淳應分別與陳志釩負連帶責任;就葉政則部分,相對人瑪 勒芙樂芙應與葉政則負連帶責任。 ㈢上揭債務人其中有一人已為給付者,其他債務人同免給付 義務。 ㈣債務人張基相、張修齊、徐世凱、周羿辰、周清樟、劉芳 岐、陳政嘉、陳木生、許素梅、徐正宗、林坤標、林君霖 、陳志釩、陳進雄、楊淨淳、葉政則、瑪勒芙樂芙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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