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21805號
TCDV,97,司促,21805,2008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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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1805號
債 權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斗輝
債 務 人 張基相
債 務 人 張修齊
債 務 人 徐世凱
債 務 人 周羿辰
兼法定代理 周清樟

兼法定代理 劉芳岐

債 務 人 陳政嘉
債 務 人 陳木生
債 務 人 許素梅
債 務 人 徐正宗
債 務 人 林坤標
兼法定代理 林君霖

債 務 人 陳志釩
兼法定代理 陳進雄

兼法定代理 楊淨淳

債 務 人 葉政則
兼法定代理 瑪勒芙樂芙

一、㈠債務人張基相張修齊徐世凱周羿辰陳政嘉、陳木
   生、許素梅徐正宗林坤標陳志釩葉政則、應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零柒佰陸拾壹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就周羿辰部分,相對人周清樟劉芳岐應分別與周羿辰
   連帶責任;就陳政嘉部分,相對人陳木生許素梅應分別
   與陳政嘉負連帶責任;就林坤標部分,相對人林君霖應與
   林坤標負連帶責任;就陳志釩部分,相對人陳進雄、楊淨
   淳應分別與陳志釩負連帶責任;就葉政則部分,相對人瑪
   勒芙樂芙應與葉政則負連帶責任。
  ㈢上揭債務人其中有一人已為給付者,其他債務人同免給付
   義務。
  ㈣債務人張基相張修齊徐世凱周羿辰周清樟、劉芳
   岐、陳政嘉陳木生許素梅徐正宗林坤標林君霖
   、陳志釩陳進雄楊淨淳葉政則瑪勒芙樂芙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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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