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21103號
TCDV,97,司促,21103,2008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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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1103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縣榮民服務
      處即李德樣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乙○○聲請對債務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台中縣榮民服務處即李德樣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台中縣榮民服務處即李德樣之遺產管理人發給支付命令,惟 查債權人就同一債權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在案,有本院 九十七年度司促字第二一一0一號可稽,其重複之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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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