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200號
上 訴 人 丙○○
戊○○
乙○○
甲○○
(共同指定送達處所:台中市南區南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3200號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1,349,9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