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6年度,39號
TCDV,96,建,39,20080723,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9號
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詩敏  律師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施工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中施工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