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2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木一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安可服飾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建字第
12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2,596,4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11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