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7年度,828號
TCDM,97,簡,828,200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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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8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
年度偵字第8693、10301、10325、10509、11708、14739號),
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易
字第2912號),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各處如同附表同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增列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 97 年2月19日保護令執行紀錄表1份(97年度核退字第1184 號卷第5頁)及本院97年7月25日電話紀錄表1份為證據外, 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被告共遭員警查獲六次,其每次遭查獲後,犯意應已中斷, 是其所犯六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之,公 訴人認係接續犯,尚有未洽。
三、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屢為違反保護令行為,法 治觀念淡薄,行為殊不可取,惟念其犯後能坦承犯行,頗見 悔意,惡性非鉅,被害人即被告之父張阿順亦表示願意原諒 被告,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61條第2款、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51條第6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沈慧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附錄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 │科處刑度 │
│ │ │ │
├──┼──────────┼───────────────┤
│一 │起訴書犯罪事實㈠部分│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二 │起訴書犯罪事實㈡部分│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三 │起訴書犯罪事實㈢部分│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四 │起訴書犯罪事實㈣部分│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五 │起訴書犯罪事實㈤部分│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六 │起訴書犯罪事實㈥部分│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
│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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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