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2543號
TCDM,97,易,2543,2008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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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5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劉榮滄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3
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無罪。
犯罪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私立國立文理短期補習班(下 稱國立補習班)之負責人,其與告訴人乙○○所經營之臺中 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下稱儒林補習班)間,屬同業競 爭之關係,其明知儒林補習班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開 班之社會組重考班僅開一班,並無開課後併班之情形,卻意 圖散布於眾,而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內容不實文宣,於附表所 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散布,足以毀損儒林補習班之 名譽,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 謗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案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 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 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 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 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 ;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 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 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檢察官所提出之 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業分經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 第八一六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九十二年臺上 字第一二八號著有判例。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 ,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 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 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 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



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 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 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 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 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 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 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 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 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 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此業經司法 院大法官於八十九年七月七日作成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在案 。依照上開解釋意旨,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誹謗 罪之成立,行為人除須具備誹謗之故意外,若其所指摘或傳 述之事實為真實,且與公益有關者,或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相繩,是必在 合於本法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並適用上開「真正惡意原則」 及「真實抗辯原則」後,始認為有誹謗罪之成立。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丙○○涉有上開加重誹謗罪嫌,主要係以 告訴代理人甲○○於偵查中之指述、國立補習班基本資料、 儒林補習班於中國時報九十五年八月九日刊登之臺政師前三 志願班八月十四日開課廣告、國立補習班筆記簿(DEATH BO OK)影本各一份、國立補習班廣告文宣影本二份為其論據。 訊據被告固坦承係國立補習班之負責人,且有製作系爭文宣 並散布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伊所寫的均 屬事實,亦有儒林補習班自行刊登之報紙為證,且本件關係 重考生選擇補習班之升學權益,涉及公眾利益,屬可受公評 事項,伊並無誹謗告訴人之意等語置辯。
四、經查:㈠公訴人所指被告分別於九十六年三月上旬、同年七 月底及同年八月十日製作及散布如附表所示涉有誹謗之文宣 內容,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國立補習班筆記簿(DEAT H BOOK)影本一份、廣告文宣二紙等資料在卷可稽(詳見九十 六年度他字第二0三一號卷第八頁、九十六年度交查字第六 七號卷第二十五頁、第五十頁)。且查,本件儒林補習班九 十五年度社會組招生僅有於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開課之臺政 師前三志願班一個班別,並無如被告所述招生時能力分班而 開課後併班之情形,業據告訴代理人甲○○於偵查與審理中 分別陳稱:「(先前所提從證六可看出社會組只有開一班沒 有併班?)證六報載下半部臺中儒林升大超強班系當中的臺



政師前三志願班,八月十四日開課,可看出九十五年暑假招 生時,社會組只開一班。」、「(就被告所言意見?)七月 二十日是在放榜之前,我們依照前一年錄取人數來估計,認 為可以開兩班,可是到八月八日放榜後,錄取人數增加,所 以我們在八月九日刊登報紙時,就已寫明社會組是開一班, 當時根本還沒有開課,何以會有強制併班的情形。」;「( 為何在這二報廣告上提到一個資優班、一個保證班?)每年 開班情形依照前一年,現在升學率接近百分之百,若前一年 班級有二班,隔年招生一定還是希望能夠像前一年二班的人 數。但是升學率百分之百,重考人數銳減,按照開課之前, 八月八日放榜,學生決定是否重考。放榜之後,八月二十日 左右開課,在報上登我們只有開一班。開課當天,確實以一 個班去開,而不是二班,從未有被告所言有併班之情事。」 、「(報紙刊登之後,就開始受理報名?)報紙是廣告。那 時候還沒有學生報名,因為那時還沒有放榜。那時學生可以 預先報名。劃位的話,學生報名,依照一個班的情形劃位。 沒有被告所言開課時併班的情形。」等語,核與儒林補習班 於中國時報九十五年八月九日、八月十日、八月十二日、八 月十三日、自由時報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刊登之臺政師前三 志願班八月十四日開課廣告(詳見九十六年度交查字第六七 號卷第三十七至四十六頁)相符,且被告亦無法提供相關證 據證明儒林補習班確有於九十五年度社會組開課後併班之相 關證據,供本院參酌,是儒林補習班九十五年度社會組實際 開課班別僅有同年八月十四日開設之臺政師前三志願班一班 ,並無被告所指述開課後併班之情形,應堪認定。㈡次查, 本件雖屬民間補習班同業間妨害名譽之刑事訴訟,然因現今 坊間補習班林立,良窳不一,同業間相互競爭下以宣傳廣告 互指對方於榜單、錄取率及班別上取巧、作假之情形時有所 聞,而一般社會大眾對於補習班如何取巧、造假之手法未必 全然知悉,亦未必有餘暇得以一一詳查,然倘不肖補教業者 以此等取巧、造假之手法經營補教業,勢必對重考生及家長 抉擇優良、正派經營補教業者之權益有所影響,若不予以導 正而放任之,更可能因而造成同業間劣幣驅逐良幣之結果, 而影響一般民眾權益,顯已涉及公共利益,而屬可受社會公 評之事項。況除由主管機關監督外,若能適度透過補習班同 業間良性競爭而相互監督、自行揭發不肖業者不當經營伎倆 ,對導正補教業者前開陋習,促進公共利益,亦有相當之助 益。而儒林補習班為補教業界中頗具知名度之業者,則其開 課後有無併班之情形,攸關學生之權益至鉅,是被告於本案 中所指摘、評論者,自屬可受公評之公共事項,先予敘明。



㈢又查,被告固坦承擔任國立補習班負責人,並有製作及散 布如附表所載之廣告文宣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誹謗情事, 於偵查中與本院審理時分別辯稱:「(如何證明筆記本所載 事實為真?)我有人證,學生有向我反應。」、「(是否求 證?)有。因為儒林補習班與我們是同一棟,我有親自去看 。」、「(如何看得出來?)本來二個班變成一個班,就會 換大教室,他們學生換到大教室去。」、「(對於告訴人就 併班所提出的說明,有何意見?)如答辯狀二附件十、十一 ,儒林補習班在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刊登的廣告,社會組是 召開「臺大政大法商資優班」以及「國立大學前三志願保證 班」」;「(能否證明原本儒林依照二個班、依照分數來收 錢的?)依照報上廣告內容來判斷的。」、「(對檢察官起 訴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一般家長、學生、包括我們在內 ,對於其他補習班的資訊,都是依照報紙、傳單來知道的。 開課之前我不知道儒林只剩下一班。開課一個月之後,聽同 學說,才知道合成一班。有些同學是事後才知道併班。儒林 在報上登二班,後來登一班。登二班的時候,字很大。登一 班的時候,字很小。同學報名時,不會注意是否併班。儒林 在報上也沒有任何解釋為何併班。那時候我認為儒林是滿班 ,所以就沒有再收學生。以分數分班,同學報名之後,開學 之後才知道被併班,繳錢有劃位,原本臺政師班,很明顯是 分數分班。併班座位也會不同。我是基於公眾利益才去講這 件事情。」、「(告訴人自由時報刊登開臺政師一班,為何 誤會開二班?)當時報紙沒有看到,我被告之後,才翻出報 紙來看。」等語,則依被告前開所辯,其係透過學生反應儒 林補習班有併班之情形,復根據儒林補習班在報紙上所刊登 之廣告內容,並親自前往儒林補習班查看,方確信儒林補習 班社會組確有於開課後併班之事實。再查,經本院細觀被告 所提出之儒林補習班刊登於自由時報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廣 告A十三版、聯合報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廣告C四版(詳見 九十六年度交查字第六七號卷第六十六、第六十八頁),確 有記載「臺大、政大法商學院資優班」、社會組全國第一品 牌,同學瘋狂搶位、「國立大學前三志願保證班」、臺政資 優班限收九十位,且分數二百六十分以上等字樣,而嗣後儒 林補習班該年度開課之班別僅有臺政師前三志願班一個班別 等情,亦據告訴代理人一再自承無訛,且有自九十五年八月 九日後於中國時報及自由時報所刊載之「臺政師前三志願班 八月十四日開課」字樣之廣告(詳見九十六年度交查字第六 七號卷第三十七至四十六頁)。上情雖經告訴代理人於本院 審理時陳稱:每年度招生人數及班數是依照前一年情形預設



,實際上未必能達到預設班數,而前揭報紙廣告所載「臺大 政大法商學院資優班」及「國立大學前三志願保證班」,是 前一年的班種,學生可以預先報名,並自行選擇報名資優班 或保證班,但於放榜後,開課前,學生劃位時,即知所報班 名為何,且因其重新刊登報紙廣告,沒有兩班各自開課,開 課後再併班的情形等情,然告訴代理人於審理時亦自承在前 開報紙上登載「臺大政大法商學院資優班」及「國立大學前 三志願保證班」開班消息時,並未記載該二班別為「前一年 之班種」。再經比較前後二份儒林補習班廣告刊載時間、相 關開課班別刊載之字樣體積大小及版面排版位置,儒林補習 班先前刊登之「臺大政大法商學院資優班」及「國立大學前 三志願保證班」開班消息廣告,確實較易使一般社會大眾誤 認儒林補習班九十五年度社會組確有依能力分為「臺大政大 法商學院資優班」及「國立大學前三志願保證班」二班,而 「臺大政大法商學院資優班」只限收九十位,且分數二百六 十分以上之情形,而此益徵被告如未見聞儒林補習班後來刊 登「臺政師前三志願班八月十四日開課」之廣告,確有可能 依儒林補習班先前分別刊登於自由時報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 廣告A十三版、聯合報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廣告C四版之大 篇幅醒目廣告,而誤信儒林補習班確有分班之情形,則被告 辯稱其係透過學生反應儒林補習班有併班之情形,復根據儒 林補習班在報上所刊登之內容,並親自前往儒林補習班查看 ,方確信儒林補習班社會組確有於開課後併班之情形,並無 惡意誹謗之意圖等語,尚堪採信。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被告所提證據資料,其顯有相當理由確信 其所陳述為真實,則依前開論述,尚難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 加重誹謗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何公 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決意旨,應認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炫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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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誹謗時間 │誹謗內容 │




│號│及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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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年3月上旬 │1、重考班開課後併班…DEATH  │
│ │,於國立補習│ 有些大型重考班,在招生的時候號稱 │
│ │班之筆記本內│ 能力分班,開課後竟然不顧學生權益 │
│ │記載不實廣告│ ,強行將同類組不同班級合併,還找 │
│ │文宣,再將筆│ 一些很可笑的理由唬弄學生及家長… │
│ │記本以免費發│ 為何重考班開課後併班?是財務不穩 │
│ │送之方式,散│ ?還是另有隱情?天知道?儒x重考 │
│ │布予學生及學│ 班:招生時號稱社會組開2班,開課後│
│ │生家長。 │ 將社會組2班併班為1大班。 │
│ │ │2、專門醫科班主任?專門醫科班主任, │
│ │ │ 聽說連大學都還沒畢業,這種貨色也 │
│ │ │ 能當班主任?這種醫科班主任,充其 │
│ │ │ 量只是招生的業務員,根本是外行裝 │
│ │ │ 內行的騙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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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年7月底, │每年都來一次,大補習班又在騙學生了!│
│ │散發不實之廣│台中的學生及家長,真的這麼好騙嗎?…│
│ │告文宣 │95年台中儒林號稱開2個社會組重考班, │
│ │ │開課後因成本考量,強行合併成1個班級 │
│ │ │,罔顧學生權益。今年他們又想玩一樣的│
│ │ │把戲了,您還看不出來嗎?...請問儒林 │
│ │ │及立人?為何有上述問題呢?是財務問題│
│ │ │嗎?今年還會不會再騙學生一次?收那麼│
│ │ │多學費還不夠用,是否經營出現狀況了呢│
│ │ │?…儒x的所謂好班?究竟出了什麼問題│
│ │ │?有在認真辦學嗎?還是招生噱頭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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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年8月10 日│大補習班的重考榜單,為何這麼爛? │
│ │左右,散發不│原因一:大補習班唯利是圖,收完錢後合│
│ │實之廣告文宣│班,踐踏學生權益 【例】儒林及立人,│
│ │ │在 95年重考班開課收錢後,竟將某些班│
│ │ │級毫無預警合併。...原因二:大補習班 │
│ │ │負責人,幾乎都不在班監督,職員導師當│
│ │ │然很混 【例】…你可以試試看到這些補│
│ │ │習班找設立人,幾乎都找不到,儒林補習│
│ │ │班設立人:乙○○。…【例】老闆常常不│
│ │ │在,職員會認真嗎?會真心照顧學生嗎?│
│ │ │ ...原因三:大補習班的主任,素質太差│




│ │ │,只是靠嘴巴招生的業務員 【例】為了│
│ │ │招生,重考班往往在暑假找一群業務員 │
│ │ │,不學無術,為了高額獎金,整天想著 │
│ │ │如何拐騙單純學生,無所不用其極。... │
│ │ │笑話四:台中儒林重考班、家教班、全科│
│ │ │班總營收極為亮麗?哈哈哈,既然如此,│
│ │ │為何去年招生收完錢,要把社會組合併呢│
│ │ │?…我們比較擔心台中儒林耶!你們家大│
│ │ │業大開銷大,如果人數萎縮太多,還撐得│
│ │ │下去嗎?台中儒林千萬不要倒閉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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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