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2286號
TCDM,97,易,2286,200807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2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204、
91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丙○○係計程車司機,從事駕駛營業小客車為業,因在臺中 市火車站前排班候客之機會,結識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江先 生」、綽號「阿標」之成年男子。丙○○明知拆卸放置於臺 中縣后里鄉○○路141號對面農地上之T霸鋼管係屬合家廣 告有限公司所有之物,竟與該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江先生」 之成年男子基於共同竊盜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於民國96年10月22日,先由該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江先 生」之成年男子分別以新臺幣(下同)8000元、3000元之代 價,聯絡不知情之「達中托運行」、「永壹堆高機行」調派 營業用曳引車、堆高機,並以丙○○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 作為聯絡之用,「達中托運行」及「永壹堆高機行」隨即聯 繫分別調派不知情之駕駛員郭宏曲駕駛車牌號碼TH-088 號 營業用曳引機及不知情之駕駛員郭志銘駕駛堆高機,前往月 眉糖廠前,與駕駛車牌號碼532-MW號營業小客車之丙○○會 合,丙○○向郭宏曲、郭志銘佯稱係「江先生」之妹妹,而 該T霸鋼管係其兄該自稱「江先生」之成年男子所有云云, 再由丙○○於96年10月22日上午11時30分許,駕車引導郭宏 曲、郭志銘前往臺中縣后里鄉○○路141號對面農地,再由 該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江先生」之成年男子以行動電話指示 丙○○指揮郭宏曲、郭志銘搬運系爭T霸鋼管,期間為便於 利用營業用曳引車載運該T霸鋼管,該自稱「江先生」之成 年男子更透過丙○○指示郭宏曲先行聯絡不知情之乙炔工人 謝禮謙到場以乙炔切割該T霸鋼管上之螺絲,並將長約24公 尺之T霸鋼管切割為12公尺後,再指示郭志銘駕駛堆高機將 切割後之T霸鋼管堆置在郭宏曲所駕駛之營業用曳引車上, 謝禮謙完成工作後,即依約前往月眉高速公路旁之指定地點 ,向該自稱「江先生」之成年男子收取3000元酬勞後即行離 去,而郭志銘則由丙○○當場交付3000元酬勞後,亦先行離 去,丙○○隨即駕車帶領郭宏曲駕駛營業用曳引車載運該切



割後之T霸鋼管,於96年10月22日15時許,前往新竹縣竹北 市○○街72號之宏田鋼鐵有限公司,以13萬5325元之代價, 由丙○○以其個人名義將該T霸鋼管(當時價值約70萬元) 變賣予宏田鋼鐵有限公司鄧鎮宏丙○○於取得前開贓款 後,將原本約定之9000元另加1000元共計1萬元之酬勞交付 予郭宏曲後,即將剩餘之變賣所得贓款悉數交予該自稱「江 先生」之成年男子,並從中獲取5000元之利益。嗣於96年10 月24日上午10時30分許,因前開農地所有人通知合家廣告有 限公司該T霸鋼管遭竊之情事,經合家廣告有限公司報警處 理,因而循線獲悉上情。
二、丙○○與該自稱「江先生」之成年男子另基於共同竊盜之犯 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6年10月23日中午12時 許,該自稱「江先生」之成年男子與丙○○分乘兩部計程車 ,前往臺中縣后里鄉○○段16之1地號之農地,先行探勘冠 僑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T霸支桿一支後,即由該自稱「江先 生」之成年男子在后里交流道附近,攔下駕駛車牌號碼003- XG號聯結車之張金順,再以6000元之代價,僱用張金順駕駛 聯結車,而丙○○則負責以電話聯絡不知情之堆高機駕駛員 ,僱用代價不詳,俟於96年10月23日13時許,該自稱「江先 生」之成年男子與丙○○分別帶同不知情之張金順及堆高機 駕駛駕車前往前開農地,該自稱「江先生」之成年男子與丙 ○○二人佯稱係兄妹關係,而該T霸支桿為渠等二人所有, 因政府禁止裝設故要拆掉變賣云云,該自稱「江先生」之成 年男子並交代張金順與堆高機駕駛員必須聽從丙○○之指示 後,即先行離去,旋由丙○○指示堆高機駕駛員將該T霸支 桿搬運至張金順所駕駛之聯結車上,丙○○即駕駛車牌號碼 532-MW號營業小客車帶領張金順駕駛聯結車載運該T霸支桿 ,前往臺中縣豐原市○○路○段337號之嘉鋒資源回收場,以 6萬4307元之代價,由丙○○以其個人名義將該T霸支桿變 賣予嘉鋒資源回收場內不知情之員工,丙○○於取得前開贓 款後,即前往臺中縣豐原市○○路○段與豐勢路2段某處,將 變賣所得之贓款悉數交予該自稱「江先生」之成年男子取得 ,並從中獲取5000元之利益。嗣於96年10月23日13時35分許 ,因前開農地所有人陳章發現放置於其農地上之T霸支桿遭 人運走,乃聯絡冠僑股份有限公司人員,並報警處理,因而 循線獲悉上情。
三、案經合家廣告有限公司、冠僑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訴由臺中縣 警察局大甲分局、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有何前開竊盜之犯行,辯稱:伊並 無與該自稱「江先生」之成年男子有共同竊盜之犯意,僅係 該自稱「江先生」之成年男子向伊叫車,前後二次所收取之 5000元款項均係計程車資而已,當初係該自稱「江先生」之 成年男子要伊對外宣稱係其妹妹,並要伊以其名義登記變賣 ,且該自稱「江先生」之成年男子向伊表示前開T霸鋼管、 T霸支桿均係其所有,伊並無竊盜之犯意云云。經查:(一)對於被告與該自稱「江先生」之成年男子共同利用不知情 之乙炔工人謝禮謙將告訴人合家廣告有限公司所有之T霸 鋼管予以切割後,再利用不知情之郭宏曲、郭志銘分別駕 駛營業用曳引車、堆高機,將該T霸鋼管以營業用曳引車 載往宏田剛鐵有限公司以13萬5325元之代價變賣予鄧鎮宏 ,被告從中分得5000元等情,業據告訴人合家廣告有限公 司委任之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中指訴明 確,核與證人即營業用曳引車駕駛郭宏曲、證人即堆高機 駕駛郭志銘、證人即乙炔工人謝禮謙、證人即宏田鋼鐵有 限公司負責人鄧鎮宏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屬相符,並有 案發現場照片十三張、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八張、新竹 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收受物品舊貨五金廢料 或廢棄物回收登記表一份、宏田鋼鐵有限公司竹北廢鐵廠 地磅單一份在卷可稽,被告對此亦不爭執,應堪認定。被 告雖否認有竊盜之犯意,惟依據證人郭宏曲於偵查中證稱 :「該男子稱丙○○是他的妹妹。」、「她(指被告)開 計程車帶路引導我,是在竹北鎮賣的,在過程當中,該男 子一直打電話要我跟緊丙○○。」等語(參照97年度偵字 第3204號偵查卷第7頁),證人郭志銘於偵查中證稱:「 第二天有一個男子打電話給我,叫我去另一個地方做一樣 的事,我到后里公安路現場後也是看到丙○○。」等語( 參照97年度偵字第3204號偵查卷第8頁),證人謝禮謙於 偵查中證稱:「我工作先完成要走,丙○○說她沒有錢, 說她哥在外面,是她打電話讓我與她哥哥聯絡,她哥哥約 我在月眉高速公路旁見面,他交3000元給我。」等語(參 照97年度偵字第3204號偵查卷第8頁),以及證人鄧鎮宏 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我有問丙○○丙○○說東西是她 的,她不要了要賣。」等語(參照97年度偵字第3204號偵 查卷第8頁)可知,該T霸鋼管若真屬該自稱「江先生」 之成年男子所有,其理當自行僱用工人前往放置地點載運 變賣,甚至於直接聯繫鋼鐵廠即可,何以還要費事額外支 出費用請託身為計程車司機之被告協助處理?且既然是處 分本人所有之物,被告又何須配合該自稱「江先生」之成



年男子對外謊稱係該自稱「江先生」之成年男子之妹妹? 再者,被告與該自稱「江先生」之成年男子既然僅係在臺 中火車站認識之普通朋友,交情不深,而以目前鋼鐵價格 飛漲之狀況,一般人均可知悉該T霸鋼管變賣價格非低, 何以該自稱「江先生」之成年男子不以其個人名義變賣, 卻要利用被告之名義?又為何不擔心變賣所得款項遭交情 不深之被告侵吞?況且,被告既然係受託於該自稱「江先 生」之成年男子,為何在變賣該T霸鋼管後自行作主決定 額外增加1000元之酬勞予營業用曳引車駕駛郭宏曲?是以 ,被告顯然對於該T霸鋼管係屬他人所有之物,而非該自 稱「江先生」所有之情,事先已有所悉,被告復願意與該 自稱「江先生」之成年男子未經告訴人合家廣告有限公司 之同意,擅自將該T霸鋼管變賣換現,被告之行為,業已 該當於竊盜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且被告與該自稱「江先生 」之成年男子間亦有共同實行竊盜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應堪認定。
(二)對於被告與該自稱「江先生」之成年男子共同利用不知情 之張金順、堆高機駕駛員分別駕駛聯結車、堆高機,將該 T霸支桿以聯結車載往嘉鋒資源回收場以6萬4307元之代 價變賣予不知情之回收場員工,被告從中分得5000元等情 ,業據告訴人冠僑股份有限公司委任之告訴代理人乙○○ 於警詢及偵查指訴明確,核與證人即聯結車駕駛張金順、 證人即前開農地所有人陳章、證人即嘉鋒資源回收場負責 人黃曉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屬相符,並有彰化 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一份、贓物認領保管單一份、資源 回收(舊貨)業買入登記簿一份、被告汽車駕駛執照、行 車執照及強制保險卡影本各一份、車籍資料一份、案發現 場照片一張在卷可稽,被告對此亦不爭執,應堪認定。被 告雖否認有竊盜之犯意,惟依據證人張金順於偵查中證稱 :「她(指被告)說她是該男子的妹妹。」、「我問她為 何要拆T霸,她說政府不讓他們設在該處,所以要拆掉變 賣,她說T霸是她們家的。」等語(參照97年度偵字第91 06號偵查卷第9頁)可知,被告在第一次參與行竊後,即 應當有所懷疑該自稱「江先生」之成年男子種種行徑,仍 願意參與第二次之竊盜犯行,已然可議,且被告既然相信 該T霸支桿係屬該自稱「江先生」之成年男子所有,何以 要對聯結車駕駛謊稱是他們家所有之物?又既然該自稱「 江先生」之成年男子係處分其個人所有之物,被告為何要 對聯結車駕駛、堆高機駕駛及資源回收場負責人等謊稱因 政府禁止設立而要變賣云云?且為何要再度假裝係該自稱



「江先生」之成年男子之妹妹?顯見被告在以5000元代價 應允該自稱「江先生」之成年男子協助處理變賣該T霸支 桿之際,即已知悉該T霸支桿係他人所有之物,而非該自 稱「江先生」之成年男子所有,事先已有所悉,被告復願 意與該自稱「江先生」之成年男子未經告訴人冠僑股份有 限公司之同意,擅自將該T霸支桿變賣換現,被告該次之 行為,亦已該當於竊盜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且被告與該自 稱「江先生」之成年男子間確有共同實行竊盜罪之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應堪認定。
(三)綜上所述,被告與該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江先生」之成年 男子先後共同行竊告訴人合家廣告有限公司所有之T霸鋼 管及告訴人冠僑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T霸支桿得手等情, 應堪認定。被告所辯不知情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要 難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二、被告就犯罪事實一竊盜T霸鋼管及犯罪事實二竊盜T霸支桿 之犯行,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 罪。被告與該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江先生」之成年男子二人 間,就前開二次竊盜犯行,分別有共同實行竊盜犯罪之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前開二次竊盜犯 行,其犯意個別,侵害法益亦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 告素行良好,無不良刑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因貪圖不法利益,而參與該姓名年籍不詳 自稱「江先生」之成年男子行竊告訴人合家廣告有限公司、 冠僑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T霸鋼管、T霸支桿以變賣換現, 被告因而先後獲取合計1萬元之不法利益,其行誠屬可議, 且於犯罪後,猶飾詞狡辯,未見悔意,犯後態度不佳,惟因 前開竊盜案件,均係該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江先生」之成年 男子策劃主謀,被告僅係居於次要角色,又被告係接受該自 稱「江先生」之成年男子指示行事,在整個行竊及事後處分 贓物過程中,均係以被告之名義進行,被告個人所承擔之遭 查緝風險明顯為高,其惡性應較輕微,考量被告獲取之非法 利益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合併定 其應執行之刑及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王麗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1頁


參考資料
宏田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