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7年度,1727號
TCDM,97,交聲,1727,2008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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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1727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異議人即
受處分人  長叡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
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97年5月27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60-
HD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長叡工程有限公司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係以:乙○○係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26日因 「行車超速」違規,為警方以第G00000000號違規單舉發, 惟乙○○遲未到案,本所遂於94年11月10日掣發第60-G0000 0000號裁決書,依乙○○之戶籍地址送達,請其依限繳納罰 款,該裁決書於94年11月16日於其戶籍地辦理寄存送達,已 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4條之送達規定,乙○○仍未到案,本所 遂依規定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94.12.26-95.12.25),1年 內不得考領。嗣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於97年4月25日13時 30分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永隆路口處查獲乙○○駕 駛083-QR自用大貨車有「無照駕駛(易處逕註:94.12.26-9 5.12.25)」違規,遂以中縣警交字第HD0000000號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場舉發。乙○○即檢具未居住於 戶籍地之證明向本所提出申訴,本所函復「違規屬實」,受 處分人仍不服,本所遂於97年5月27日掣發中監違字第裁60- HD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元並記汽車 違規紀錄1次,逾期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辦理,於法並無不合 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係以:受處分人之員工乙○○係優良員工,住 於公司宿舍,又是單親家庭,需扶養3名子女,經濟壓力很 大,難得休假回家,因而錯失原處分機關寄發之裁決書,才 會受到註銷駕照,並非乙○○故意犯錯,爰依法聲明異議等 語。
三、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汽 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同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 錄1次」。查乙○○於97年4月25日13時30分許,駕駛受處分



人所有之083-QR自用大貨車,在臺中縣大里市○○路、永隆 路口,為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警員李俊毅攔檢 後,查覺乙○○駕駛執照業經逕行註銷,乃以其「無照駕駛 (易處逕註:94.12.26-9 5.12.25)」之違規,當場以中縣 警交字第HD0000000號、第HD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原處分機關遂據此上開規定,裁處受處 分人罰鍰6萬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固有上開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裁決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頁 、第14頁),惟上開裁決之依據,係以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 照業經合法吊銷、註銷仍駕車為前提,苟該駕駛執照吊銷、 註銷程序於法不合,則上開裁決即失所附麗,無予維持,合 先敘明。
四、次查:乙○○之駕駛執照經逕行註銷之經過為:乙○○於92 年10月26日1時58分許,在臺中市○○○路因「行車速度超 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之違規,為警方以第G00000 000號違規單舉發,因乙○○遲未到案,原處分機關遂於94 年11月10日以中監違字第裁60-G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一 、罰鍰24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罰鍰限於94年12月10日 前繳納。二、上開罰鍰逾期不繳納之處分:(一)自94年12 月11日起易處吊扣駕駛執照3個月,並限於94年12月25日前 繳送。(二)94年12月25日前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94年12 月26日起易處吊銷,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三)駕駛執照 吊(註)銷後,自94年12月26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 執照,嗣該裁決書依乙○○之戶籍地址(即臺中縣大里市○ ○街84號)送達,並於94年11月16日完成寄存送達,原處分 機關因乙○○仍未到案,遂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94.12.26 -95.12.25)等情,有上開裁決書、送達證書及乙○○汽車 駕照基本資料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頁、第16頁)。五、又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分人於裁決後逾20日未向 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而 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 依下列規定處理:(一)、罰鍰不繳者,如受處分人領有有 效之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時,得以新臺幣每滿1千元罰鍰折 算易處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1個月,不足1千元者以1千 元計算,但易處吊扣期限不得逾3個月;受處分人仍不於15 日限期內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駕 駛執照。(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按其 吊扣期間加倍處分,受處分人仍不於15日限期內繳送汽車牌 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三)、經 處分吊銷、註銷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由處罰機關逕行註



銷。‧‧‧‧‧。受處分人違規行為時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舊法)第61條第1項第1款至 第3款定有明文。亦即須受處分人於裁決後「逾20日未向管 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 而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 ,才可依上開規定處理,且須符合前開要件不繳罰鍰,方易 處「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受處分人仍不於15日限期 內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才可「吊銷」汽車牌照或駕 駛執照。惟上開罰鍰不繳之易處「吊扣」或「吊銷」駕照, 應不得僅以一紙裁決書上註明:「罰鍰新臺幣多少,限於何 時前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時,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易處吊 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並限於某年某月某日前繳送執行, 若未於該日前繳送,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 駕駛執照,並逕行註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等語,即認程 序合於規定。蓋因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時,雖可於行政處分 上同時預告不履行之法律效果,惟此僅係行政處分之「預告 行為」,行為人不履行時,行政機關仍應另為一行政處分並 需通知及送達於行為人,非可僅依前開預告行為,不經通知 ,逕自為其他易處之處分。如允許上開行為,無異允許行政 處分可以默默地不經合法程序進行,此舉戕害人民之權益甚 鉅,且有違行政法裁量不得濫用之原則。換言之,修正前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及前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舊法)第61條規定,雖有受處分 人不依限繳送之易處規定,但行政機關在執行該條規定於受 處分人罰鍰不繳時,應另為「吊扣」之行政處分,若受處分 人仍不於期限內繳送執行時,應再為一行政處分易處而「吊 銷」,依法循序漸進且合乎程序地處理,否則前開1次裁決 之合法送達僅1次,卻直接對受處分人產生罰鍰、易處吊扣 、易處吊銷及逕行註銷駕照等4個行政處分,而可不必再通 知受處分人,無異讓受處分人喪失前開法律所規定救濟之權 利,不但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第111條及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5條第2項 但書之規定,而且與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授權之 目的未盡相符,亦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從而,原處分機關 於94年11月10日以中監違字第裁60-G00000000號裁決書之送 達,僅對受處分人乙○○產生屆期繳納罰鍰之行政處分效力 ,其據此裁處逕行註銷受處分人乙○○之駕駛執照,自非適 法。是原處分機關以受處分人車輛之駕駛人乙○○於97年4 月25日13時30分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永隆路口處, 有「無照駕駛(易處逕註:94.12.26-9 5.12.25)」之違規



行為,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第1項第5 款規定,以中監違字第裁60-HD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受處 分人罰鍰6萬元及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之處分,即有未洽。原 處分既有前開違誤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原處分,並 為受處分人不罰之諭知,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 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王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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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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