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97年度,305號
TCDM,97,交易,305,200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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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易字第3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12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96年12月12日上午7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 M2Z-338號重型機車,沿臺中縣神岡鄉○○路由東往西方向 行駛,途經豐洲路758巷與豐洲路口附近時,本應注意車輛 行駛於行駛閃光黃燈岔路口時,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 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天氣晴朗、日間光線充足、 路面狀況良好、無缺陷及障礙、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竟於行經上開閃光黃燈岔路口時,未注意車前狀況, 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適林王梅正騎乘車牌號碼TJR-92 9 號輕型機車,沿豐洲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欲左轉豐洲路75 8巷時,亦未注意車前狀況,遽予左轉,致乙○○避煞不及 ,其所騎乘機車之前車頭撞擊林王梅騎乘機車之右側車身, 乙○○林王梅均人車倒地,林王梅因而受有頭部外傷、顱 內出血等傷害,經送醫後仍不治死亡。
二、案經林王梅之子甲○○告訴,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雖坦承於前揭時、地與被害人林王梅發生車 禍,造成林王梅死亡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過失致死之犯行 ,辯稱,當時伊有注意車前狀況,係對方沒有打方向燈突然 左轉,伊才煞車不及,伊沒有過失云云;惟查,前開肇事地 點,不同方向之行車線路,中間僅地面有雙黃線隔開,並無 任何視線上之阻礙,有現場照片在卷足稽,被告可提前預先 看到對向車道之被害人林王梅之動態,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 施,且當時情形天氣晴朗、日間光線充足、路面狀況良好、 無缺陷及障礙、視距良好,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可參,被 告所騎機車之車頭卻直接撞上被害人所騎乘機車之右側車身 ,有照片可按,參以前揭現場圖所示,被告乘之機車撞上被 害人機車前,煞車痕長達7、1公尺,被告當時並未減速至可 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之狀態,足認被告於行經上開閃黃燈 路口時,確有未盡到注意車前狀況,減速慢行,隨時採取必 要安全措施之情形,其有違反交通規則之情形已明,且車禍 現場之路況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狀,已見前述,被告就



車禍之發生,應注意,且能注意卻未注意,被告之行為顯有 過失,惟現場之路權屬於直行車之被告所有,被害人林王梅 於行經該處左轉時,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林王梅卻冒然左 轉,致車身右側為閃避不及之被告所撞及,被害人林王梅對 於車禍之發生亦有過失,本件車禍經送請鑑定結果,亦認為 被害人林王梅駕駛輕型機車行經閃黃燈岔路口,未注意車前 情狀即左轉,為肇事主因,被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閃黃 燈岔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有台灣省台中縣區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書附卷足稽,被告所辯顯無 可採,次查,被告係因前開車禍死亡,為被告所自承,且有 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驗報告書在卷可參,被害人林王梅之死 亡,係被告之過失行為造成,二者有相當因果關係,此外, 復有道路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談話紀錄表等在卷可參, 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過失致死罪 ,爰審酌被告素行良好,未有前科紀錄,有被告前科紀錄表 在卷足稽,車禍之發生被告係次要原因,被害人亦有過失, 惟造成被害人死亡之重大損害,至今未與被害人之家屬達成 民事賠償,及犯後否認犯罪,尚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 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清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第1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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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