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2335號
TCDM,96,訴,2335,2008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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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3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己○○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瓊嘉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律師
被   告 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壬○○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
年度偵字第四一四七、四三三五、五○九五、七四五一號)及移
送併辦(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五五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又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偽造之「丑○○」印章壹顆,及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偽造之本票肆紙沒收。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又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偽造之「丑○○」印章壹顆,及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偽造之本票壹紙沒收。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偽造之「丑○○」印章壹顆,及如附表二編號六至十五所示偽造之本票拾紙沒收。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偽造之「丑○○」印章壹顆,及如附表二編號十六至二十六所示偽造之本票拾壹紙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偽造之「丑○○」印章壹顆,及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本票貳拾陸紙沒收。
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又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偽造之「丑○○」印章壹顆,及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偽造之本票壹紙沒收。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偽造之「丑○○」印章壹顆,及如附表二編號六至十五所示偽造之本票拾紙沒收。應執行



有期徒刑肆年,偽造之「丑○○」印章壹顆,及偽造如附表二編號五至十五所示偽造之本票拾壹紙沒收。
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無罪。
犯罪事實
一、乙○○丁○○子○○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犯意聯絡,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訴書誤為九十 五年九月間),一同至臺中縣大里市○○路三五一巷二弄三 五號丙○○住處,向丙○○佯稱,因與民意代表「丑○○」 合作炒作土地,保證會獲利,惟需錢周轉,若借款新臺幣( 下同)六十萬元,至借款期限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即可拿 回六十六萬元等語(即可獲利六萬元),而向丙○○借款六 十萬元(起訴書誤為九十萬元),使丙○○不疑有它,陷於 錯誤,遂同意借款,並隨即與乙○○丁○○子○○一同 前往臺中縣大里市之合作金庫銀行,丙○○在子○○之陪同 下,領取現金五十八萬元後,連同家中現金二萬元,共六十 萬元交付子○○收執(即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乙○○為取 信於丙○○,除開立內容「茲收到丙○○小姐現金陸拾萬元 ,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付給新臺幣九十六萬元整」,並親 自簽名之收據一紙外,另與丁○○子○○共同基於意圖供 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推由乙○○先於不詳 時間、地點,利用不知情之成年人,代刻「丑○○」名義之 印章一枚(未扣案),而偽造「丑○○」名義之印章,繼於 不詳時間、地點,接續偽造附表二編號二、三所示面額各為 十萬元、五十萬元,發票人均為「丑○○」之本票正本二紙 ,並於其上背書後,再連同上開收據一紙交付給丙○○收執 作為憑證(上開本票二紙未扣案)。嗣於九十六年一月間某 日,乙○○為掩飾犯行,遂利用不知情之妻己○○向丙○○ 佯稱,因乙○○改名為吳龍德,以前之本票無效,要丙○○ 將有乙○○背書之本票二紙交還以換票,丙○○不疑,將上 開二紙本票交給己○○帶回,乙○○則接續偽造附表一編號 四、五所示「丑○○」名義之本票二紙,並在本票後面書立 「吳龍德」及「Z000000000號」(身分證號碼)後,再由己 ○○交予丙○○收執。嗣丙○○發覺該身分證字號與乙○○ 之身分證字號不符,且乙○○已逃逸無蹤,始知受騙(丁○ ○、子○○所涉本件事實之詐欺、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另移 送偵辦)。
二、乙○○子○○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



絡,於九十五年九月五日,推由載芮瑜、丁○○在臺中市○ ○路八十五度C咖啡店內,向甲○○佯稱,因友人乙○○的 朋友係民意代表標買土地,需錢周轉,欲向甲○○借款五萬 元,每月清償本息五千元,甲○○不疑有它而陷於錯誤,同 意借款五萬元,子○○立即聯絡乙○○乙○○子○○丁○○另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 推由乙○○先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上開偽造之「丑○○」 印章,偽造附表二編號五所示票號七四五六二七號,面額五 萬元,發票日九十五年九月五日,到期日九十六年八月二十 日,發票人為丑○○的本票一張,隨即持至該咖啡店,然因 甲○○發覺乙○○並非發票人,乙○○子○○為取得甲○ ○之信任,即在該本票背書後,交給甲○○收執,並由甲○ ○交付現金五萬元給子○○收執(即附表一編號二所示)。 嗣因甲○○僅取得數期本息後,乙○○子○○即避不見面 ,甲○○始知受騙(丁○○所涉本件事實之詐欺、偽造有價 證券罪部分另移送偵辦)。
三、乙○○丁○○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 絡,於九十五年十一月間,共同至臺中縣沙鹿鎮○○路一○ 八之一號辛○○經營之阿Q茶舍,向辛○○佯稱,有立委委 託他們三人炒作土地,邀辛○○投資,並表示每十五日可獲 兩成紅利,致辛○○不疑,陷於錯誤,陸續自九十五年十一 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止,先後交付共一百 八十三萬元予乙○○子○○等人(即附表一編號三所示) ,乙○○丁○○子○○共同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 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推由乙○○以上開偽造之「丑○○」 印章,於不詳時間、地點,接續偽造以「丑○○」為發票人 ,如附表二編號六至十五所示之本票十紙,並於辛○○交付 投資款後,由子○○轉交辛○○以為憑證。嗣辛○○雖取得 二次分紅金三十四萬元,然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分紅日時 ,乙○○卻逃逸無蹤,辛○○始知受騙(丁○○所涉本件事 實之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另移送偵辦)。
四、乙○○於九十五年十二月間,至臺中市○○○路七六○號十 四樓之五癸○○經營之鉅瑞實業有限公司,向癸○○佯稱, 與立委特助炒作土地,邀癸○○投資,並表示每月可獲投資 額一成之紅利,致癸○○不疑,邀其公司之會員共同投資, 先後交付計九十一萬元予乙○○(即附表一編號四所示), 乙○○另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於不 詳時間、地點,以上開偽造之「丑○○」印章,接續偽造以 「丑○○」為發票人,如附表二編號十六至二十六所示之本 票十一紙,交予癸○○以為憑證。嗣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



分紅日時,乙○○卻逃逸無蹤,癸○○始知受騙。五、案經丙○○、甲○○、辛○○、癸○○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規定:「證人、鑑定人依 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 之人(證人、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 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 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等供述之身分為證人 ,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本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有關具結之規 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一百五十八條 之三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 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 喚到庭為訊問時(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二百十九 條之六第二項、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四十八 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一 項),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 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 ,當無違法可言。而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 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 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 上之基本訴訟權,除該被告以外之人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 喪失或無法陳述、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 到、或到庭後拒絕陳述等情形外,如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 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 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 得為證據,並應於判決內敘明其符合傳聞證據例外之理由; 又前揭非以證人之身分在審判中之陳述筆錄,倘該被告以外 之人已經法院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並經具結作證,且由被告 為反對詰問,或有前揭傳喚不能或詰問不能之情形外,該未 經具結之陳述筆錄因屬審判上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若係 在另案法官面前作成之陳述筆錄,本質上亦屬傳聞證據,自 得依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不能因陳述人未經具結,即一律適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之三之規定,排除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 第三五二七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告訴人丙○○、甲○ ○於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在偵查中所為陳述,係以告訴人身



分在檢察官面前之陳述,並無證人依法應具結之問題;且其 二人於本院審理時,均以證人身分到庭經交互詰問,揆諸前 揭說明,被告之訴訟基本權既已加以保障,告訴人丙○○、 甲○○前揭未經具結之陳述,仍有證據能力。
二、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 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一百五 十九條第一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九條之一至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有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 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 有明文。本案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含書面陳述),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 經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證據乃 傳聞證據,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是應認已同意作為 證據,且經本院審酌後,無取得證據違法、欠缺供述之任意 性或證據證明力顯然偏低等不適當之情形,認均有證據能力 ,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乙○○丁○○子○○部分
(一)被告乙○○丁○○子○○均矢口否認有上開詐欺及偽 造有價證券之犯行,被告乙○○辯稱:確實有丑○○這個 人,他是臺南關廟人,本票也是他開的,丑○○說他認識 三個立法委員的特助,投資土地很好賺,每個月領回兩次 的紅利與本金,紅利是本金的百分之五,另再領本金的百 分之五,所以半個月領本金的百分之十,一個月領本金加 紅利共百分之二十,被告丁○○認為條件不錯說也要投資 ,他說招攬投資有沒有抽成,我說有,也有投資金額百分 之五的傭金,被告丁○○、被告子○○就招攬告訴人甲○ ○、告訴人丙○○、告訴人癸○○、告訴人辛○○四人來 投資,告訴人他們投資的錢透過被告丁○○、被告子○○ 交給我,我再將金錢交給丑○○,錢都是拿現金,丑○○ 再把本票開給我,我再轉給被告子○○,被告子○○再交 付給告訴人等人,告訴人這些損害,我也感到抱歉,但是 在告訴人四人投資之前,有告訴他們高利潤高風險,要他



們自己評估風險,可以才投資,我只賺取百分之五的傭金 ,沒有辦法承擔這些風險,我自己也有分兩、三次投資兩 百萬元,都是從合作金庫提出來的,我已經領回一百三十 萬元回來,都是領現金云云。被告丁○○辯稱:我只有在 去年十二月左右去過告訴人辛○○沙鹿鎮的店裡一次,那 一次是載我太太被告子○○、被告乙○○二人去,那一次 是告訴人辛○○的朋友庚○○帶我們去的,到場後我是在 旁邊聽而已,我都沒有與他們談話,在場都是被告乙○○ 與庚○○在向告訴人辛○○說明投資的內容,至於被告子 ○○在場有沒有說或說什麼我都不知道,之後就再也沒有 與告訴人辛○○見過面云云。被告子○○辯稱:當時我們 夫妻都沒有工作,且我有重大傷病卡,被告乙○○告訴我 們投資這個很好賺,且招攬別人投資有百分之五的傭金, 我聽到有百分之五的利潤,我自己也有投資一百五十萬元 ,是陸陸續續分約十次投資的,資金來源有標會也有用被 告丁○○台新銀行大里分行申辦的的現金卡去借款來的云 云。惟查:
Ⅰ、告訴人丙○○、甲○○、辛○○、癸○○等人於附表一所示 之時間,先後交付附表一所示之款項給被告乙○○等人之原 因與經過,詳述如下:
 1、犯罪事實一部分:
 被告乙○○子○○丁○○三人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  ,一同至臺中縣大里市○○路三五一巷二弄三五號丙○○ 住處,向告訴人丙○○佯稱,因與民意代表「丑○○」合 作炒作土地,保證會獲利,惟需錢周轉,若借款六十萬元 ,至借款期限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即可拿回六十六萬元 等語,而向告訴人丙○○借款六十萬元,使告訴人丙○○ 同意借款,並隨即與被告乙○○丁○○子○○一同前 往臺中縣大里市之合作金庫銀行,告訴人丙○○在子○○ 之陪同下,領取現金五十八萬元後,連同家中現金二萬元 ,共六十萬元交付子○○收執,被告乙○○並為取信於告 訴人丙○○,除開立內容「茲收到丙○○小姐現金陸拾萬 元,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付給新臺幣九十六萬元整」, 並親自簽名之收據一紙外,另交付如附表二編號二、三所 示面額各為十萬元、五十萬元,發票人均為「丑○○」之 本票正本二紙,並於其上背書後,再連同上開收據一紙交 付給告訴人丙○○收執等情,業據告訴人丙○○指訴綦詳 ,分述如下:
 ①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偵訊時證述:「(問:跟甲○○  關係?)朋友。(問:你告何人何事?)告乙○○詐欺,



九十五年九月間乙○○一個人到塗城路我家說他跟民意代   表朋友丑○○合作土地買賣急需要錢,因為我跟乙○○是   認識五、六年的朋友,我就相信他,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   他借六十萬元的時候同時寫了一張收據,..六萬元是利  息。(問:乙○○說何時還你錢?)他本來說九十六年四 月二十日要還我錢,可是他今年一月十九日人就失蹤了, 當時並沒有約定還錢的方式,只有約定日期..。(問: 己○○有無跟你借過錢?)沒有。可是九十六年一月間己 ○○跑來我家說他先生改名字叫吳龍德了,說我之前拿的   他先生背書的本票都沒有用了,他叫我把乙○○給我的兩   張乙○○有背書的本票給他,然後他拿同樣二張也是丑○   ○本票來跟我換,上面背書是吳龍德,金額也是一樣,日  期一樣,只是後面背書改成吳龍德,可是後來我才發現身 分證號碼根本是錯的。」等語(見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四 五一號卷第十九頁)。
  ②於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偵訊時證述:「(問:當時乙○○   跟你借錢的理由?)他說要做生意。忘了說要做什麼生意  。(問:他每次都拿丑○○的本票跟你借錢?)是。他都 是到我家再簽的,印章是蓋好的。我沒有問他丑○○是誰   。」等語(見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四五一號卷第四十頁)   。
 ③本院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審理時證述:「(問:九十五年  九月到十二月間是否曾經借人九十萬元?)有。(問:最 早何人向你借錢?)乙○○。(問:借錢何用?)說要作 土地買賣。(問:九十萬元分幾次交付?交付何人?)我   付六十萬元給被告子○○,當時被告丁○○乙○○都在   場,其他三十萬元是好朋友徐悅辰(綽號相鄰)欠我的錢   ,因為其開票人都是丑○○,我就把這三十萬元合併成為  借貸的錢..。(問:你借錢給他們後,有沒有收到利息 或紅利或報酬?)沒有。(問:丑○○票何人拿給你的? )乙○○乙○○也有在本票後面背書,後來乙○○叫己 ○○把本票取回,換成背面是吳龍德的背書的本票交給我   。(問:到今日之前,乙○○有無用過吳龍德的偏名?)   我不清楚,己○○告訴我乙○○改名字,說以前有乙○○   背書的票已經失效了..。(問:乙○○拿票給你時,發   票人、金額、日期是否均已經寫好?)對。(問:乙○○   告訴你這票是何人交給他的?)他說是丑○○。(問:你   有無親眼看過乙○○親自在票據上寫字?)他拿來時就已  經寫好了。」、「(問:己○○拿去換票時,當天如何向 你說的?)己○○說不好意思,別人怎麼樣我不管,我最



   關心你,因為你辛辛苦苦的錢我最擔心你的錢,講得好像   很有誠意,他說我老公現在已經改名了你知道嗎,那他以  前開給你的票沒有用了,已經無效了,因為他的名字已經 改了,他說他回去要幫我換成新名字過來,說他老公有寫 他新名字的票兩張在桌上,他要幫我把票拿回去幫我換, 同一天,過沒有多久,就拿兩張票來向我交換兩張本票回 去,後來詳細看發現身分證號碼不對,字跡與之前乙○○ 背書不同,我認得乙○○的筆跡,另有一張字條筆跡都完 全不對,除此外,己○○換票時沒有說其他的話。(問: 你原先不是有九十萬元的票?)我換回的票面額是六十萬 元,一張十萬元、一張五十萬元,其他的是徐悅辰,但該   張沒有背書,所以就沒有換..。」、「(問:你給乙○   ○的六十萬元借款是分次或一次交付?)是一次交付。(   問:你的六十萬元與徐悅辰的三十萬元是否是同日交付乙  ○○?)..我是九十五年十二月時,在臺中縣大里市○ ○路三五一巷二弄三五號,由乙○○先拿一張面額十萬元 ,一張面額五十萬元,發票人均為丑○○,面額共六十萬 元的本票給我,並當場由乙○○背書及書寫身分證字號, 再由乙○○開車,載我、子○○丁○○一起去大里市○ ○路的合作金庫銀行,由我提領六十萬元的現金交給子○ ○..。(問:《提示九六中檢字第七四五一號第六頁卷   並告以要旨)此頁左方字條是否就是你剛剛所說乙○○寫   給你的字條?)對。(問:該張字條何時書寫給你的?)  九十五年十二月在我家裡拿本票給我時,在我家乙○○本 人寫的..。(問:己○○拿背面是吳龍德背書的兩張本 票給你後,你多久才發現背面的字跡與原先乙○○寫給你 的字跡不同?)乙○○失蹤後,我拿出來看才發現字條上   乙○○的字跡與吳龍德的字跡不同且身分證號碼都不同.   .。(問:當日偵訊時你說收據是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乙   ○○借六十萬元時同時寫的,是否就是該日期?)大概是   ,己○○換票時換回來的本票上的發票日、到期日及面額   都跟原先的本票一樣,所以我確認是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  ..。(問:乙○○向你借款時有無提及丑○○?)沒有 ,只說他們要與立法委員合作炒地皮,需要錢,所以跟我  週轉,沒有說到丑○○。(問:你拿到乙○○交給你發票 人是丑○○的票時,你有沒有問乙○○為何不是他本人的   票而是丑○○的票?)沒有。(問:拿到的票不是借款人   ,內心有無懷疑?)我信任乙○○他們有在炒地皮,大家   都是好朋友,所以沒有懷疑..。(問:乙○○向你的借  款金額是否為六十萬元?)對。(問:己○○是何時拿背



面有吳龍德背書的本票來向你換票?)大約在九十六年一 月份,詳細日期不記得。(問:向你換票多久後,你才知 道乙○○失蹤?)乙○○大約九十六年二月二十日左右就 失蹤了,約失蹤前十天左右來換票的。(問:己○○到何 地點來換票?)到我大里市的家門外面..。(問:在乙 ○○向你借款六十萬元之前,你是否知道乙○○己○○ 從事何業?)都不清楚。(問:.乙○○向你借六十萬元   時,你是否知道乙○○己○○二人的經濟狀況?)不清   楚,沒有問那麼多..。(問:你不清楚乙○○己○○   的經濟狀況,也不知道他們從事何業,之前也沒有金錢往  來,而乙○○來向你借六十萬元也沒有提供相關投資房地   產的證明給你看,為何你就願意借出對你來講一筆不算小   的六十萬元給乙○○?)因為現在年紀大了,且我老公中   風要養病,我想說謀生能力差,生意也不好做,希望多多   少少賺取一些利息錢,當時乙○○說九十五年十二月到九   十六年四月二十日可以賺取六萬元的利息。(問:你說的   六萬元利息是六十萬元的部分或九十萬元的部分的利息?  )是六十萬元的部分。(問:該六萬元利息是否有拿到? )沒有..。」、「(被告乙○○問:錢你有沒有交給我   ?)我是交給子○○,你與子○○是合作人,且你也在場   ,如果你有意見,你當時不可能不出聲。(被告乙○○問   :你是否知道這筆金錢是你要投資房地產的,不是我向你   借款的?)你說要炒地皮需要錢,這樣不算借錢,算什麼   ?那你為何要背書簽名。(被告乙○○問:你難道不知道  我有偏名叫吳龍德?)我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一二 四至一三六頁)。
④於本院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審理時證述:「(問:依據 你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在本院審理證述,你交付六十萬 元時,乙○○子○○丁○○都在場,是否如此?)是 。(問:是何人向你說要六十萬元?)丁○○乙○○二   人都有說,丁○○說要借錢去投資土地買賣,乙○○說保   證會獲利,丁○○乙○○二人都有向我解說。(問:子   ○○在場有無說任何話?)有..。(問:丁○○、乙○   ○向你說要投資土地買賣當天,你們當天就去大里市○○   路的合庫銀行你的帳戶領取現金?)是,是由子○○與我   一起進入合庫由我的帳戶提領五十八萬元,再加上我自己  家裡的兩萬元,湊成六十萬元後,我交給子○○。(問: 你將錢交給子○○後,四人如何離開?)我們四人坐同一   部車到我家,到我家後,子○○丁○○乙○○待不到   二十分鐘就離開,確實時間多久已經記不清楚。(問:從



  你在合庫櫃台交給子○○六十萬元後,到子○○丁○○  、乙○○離開你家為止,你有沒有看到子○○把六十萬元 再交給何人?)我沒有看到她親自交給何人,但如果乙○ ○沒有拿到這筆錢,應該會向我講,然後把交給我的本票 要回去,且他們都是合夥的,所以我認為子○○一定有交 給乙○○。(問:發票人丑○○的本票是何人交給你的? )是乙○○交給我的,是我交付六十萬元的當天就交給我 。(問:在你交付六十萬元那天之前,乙○○丁○○、   子○○有無先與你談及投資土地買賣的事情?)當天之前   ,乙○○丁○○子○○三人都有先與我談及投資土地   買賣的事情,之前我老公不太願意,但我想說老公生病且  沒有收入,需要醫療費,被他們說一說我就心動。(問: 你為何認為乙○○丁○○子○○三人是合夥?)之前   子○○丁○○在我那邊學跳舞,常常提及說有人投資土   地買賣的事情,乙○○也有說,他們三人都一起講,所以  我認為他們是合夥的..。」等語(見本院卷第二五五頁 背面至二五六頁)。
再告訴人丙○○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同意借給被告乙○ ○六十萬元投資土地,而將上述現金六十萬元,一次交給 被告載芮瑜,並由被告乙○○交付面額各為十萬元、五十 萬元,發票人均為丑○○之本票二張及被告乙○○書立之 收據一紙交給告訴人丙○○收執之事實,除據告訴人丙○ ○證述明確外,並為被告乙○○丁○○、載芮瑜所不否 認,復有收據影本一張、告訴人丙○○合作金庫銀行存摺 影本一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里分行九十七年四月二日 第○九七○○○一五二九號函一份(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 七四五一號卷第六頁、本院卷第一六四至一六五、一八○ 至一八一頁)附卷可證。至於告訴人丙○○雖於九十六年 三月二十六日偵訊時證述被告乙○○借款金額為九十萬元 ,然其於本院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審理時,已證述九十萬 元中之三十萬元部分,是其友人徐悅辰向其借錢時,有交 付丑○○為發票人之本票供擔保,因與被告乙○○交付之 上開本票,發票人都是丑○○,所以認為票的來源都是從 乙○○那邊開出來的,應由被告乙○○一併負責等情明確 ,既詳如前述,足證告訴人丙○○借款給被告乙○○之金 額應為六十萬元,而非九十萬元即明。
又被告乙○○嗣於九十六年一月間某日,委由不知情被告 己○○向告訴人丙○○以被告乙○○改名為吳龍德,以前 之本票無效為由,要告訴人丙○○將有被告「乙○○」背 書之本票二紙交還以換票,告訴人丙○○遂將上開二紙本



票交給被告己○○帶回,被告乙○○則委由被告己○○交 付本票後面書立「吳龍德」及「Z000000000號」(身分證 號碼),如附表二編號三、四號所示「丑○○」名義之本 票二紙,交予告訴人丙○○收執等情,業據告訴人丙○○ 證述綦詳,並有附表二編號三、四所示之本票二紙附卷可 稽,而被告己○○乙○○亦均不否認有上開換票之事實 ,參以被告乙○○迄今仍未改名,而其復未能合理說明換 票之真正原因,足徵其上開換票之行為顯係為掩飾其上開 犯行。
 2、犯罪事實二部分:
  被告子○○丁○○於九十五年九月五日,在臺中市○○   路八十五度C咖啡店內,向告訴人甲○○佯稱,因友人即  被告乙○○的朋友係民意代表標買土地,需錢周轉,欲向 告訴人甲○○借款五萬元,每月清償本息五千元,使告訴 人甲○○同意借款五萬元後,被告子○○立即聯絡被告乙 ○○,被告乙○○隨即持附表二編號五所示票號七四五六 二七號,面額五萬元,發票日九十五年九月五日,到期日 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發票人為丑○○的本票一張至該咖 啡店,然因告訴人甲○○發覺被告乙○○並非發票人,被 告乙○○子○○為取得甲○○之信任,並在該本票背書 後,交給告訴人甲○○收執,並由告訴人甲○○交付現金 五萬元給被告子○○收執等情,亦據告訴人甲○○指訴明 確,詳述如下:
①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偵訊時證述:「(問:你告何人 何事?)告子○○乙○○..詐欺,九十五年九月五日 我跟朋友在向上路的八十五度C咖啡店聚會,子○○說他 的朋友乙○○的朋友是民意代表,標了很多土地賣不出去 要現金週轉,說要跟我五萬元,我有同意借給他,結果當 場子○○打電話給乙○○乙○○就拿簽好的本票來這家 咖啡店,乙○○只有說是他朋友是民意代表,標很多地, 要跟我借五萬元週轉,利息每個月還本息五千元,還一年 本息都還清。當時看本票的發票人是丑○○,所以我叫子 ○○跟乙○○背書,我當場就把五萬元交給子○○他們就 離開了。(問:子○○跟你關係,為何同意借錢?)沒有 關係,當天我跟朋友在那邊喝咖啡,子○○他跟他先生來   ,我其中一個女性朋友徐德琳跟我說子○○是過去的老鄰   居,人還不錯,我又聽說他朋友的朋友是民意代表我才借   錢給他。(問:當時子○○乙○○有無跟你說五萬元是  誰要借的?)他們只有說是一個民意代表,我也沒有多問   。因為乙○○拿票來的時候發現發票人不是乙○○也不是



   子○○,我就叫他們背書。(問:有無付給你利息?)有   ,我去子○○家裡二次,拿到一萬元。可是後來第三個月  我去子○○家找他,就找不到他了。我也去找乙○○也找 不到,到現在五萬元都沒有還清,所以我要告他們兩個詐 欺..。(問:當時乙○○是拿五萬元的本票給你《提示   》?)是。一開始是拿九十五年九月五日的本票來跟我借   錢..。(問:你跟子○○收了幾次本息?)第一次借錢  先扣五千元,之後收十一月跟十二月二次..。」等語( 見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四五一號卷第十八至二十頁)。 ②於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偵訊時證述:「(問:乙○○跟你 借錢的地點?)拿錢的地點是在向上路二段八十五度C咖 啡館。(問:你當時有見到他本人,借錢的原因?)有見 到他本人,他說要跟民意代表一起做生意需要錢。(問: 乙○○拿本票跟你借錢,這張本票是簽好拿給你還是當場   簽發?)拿來的時候章是蓋好的,日期也是簽好的,我看   不是他本人簽發,所以當場叫乙○○背書。(問:他是拿   票號七四五六二七號本票來借錢《提示》?)是..。」  等語(見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四五一號卷第三九頁)。 ③本院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審理時證述:「(問:你有沒有   借被告乙○○丁○○己○○其中的一人錢?)有,是   子○○向我借的。(問:何時借款?)記不清楚。(問:   何地交錢給子○○?)在向上路八十五度C咖啡廳。(問   :你交錢時被告何人在場?)沒有,本來只有丁○○夫妻   二人,後來由子○○打電話給乙○○,叫乙○○把五萬元  的本票送來,子○○有講他錢是幫人家借的,那個人是民 意代表,沒多久,乙○○把本票送來,乙○○送票來的時 候,我以為他是發票人丑○○,後來知道他不是丑○○後 ,我就叫他要在本票後面背書。(問:你與乙○○何時認 識?)就是在該咖啡廳認識的..。(問:現場有無先扣 五千元?)沒有,因為時間還沒有到,所以沒有扣錢。( 問:有無收到利息?)有收到一、兩個月的利息而已。( 問:你是向何人收錢?)向子○○收錢..。(問:《請 提示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四五一號卷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 日偵訊筆錄第四頁》偵訊時說第一次借錢只先扣五千元,   為何與今日所述不同?)我記不得第一個月的五千元有沒   有先扣,我回去再想想看有沒有先扣五千元的錢..。(  問:子○○向你借錢時有沒有說何時付錢?)本票何時到 期就何時付錢,一個月五千元,一年十二個月六萬元,一   個月五千元,就是借五萬,一年連本帶利拿六萬元回來. .。」、「(問:你如何認識子○○丁○○?)過去不



認識,是大家都在咖啡廳聊天而認識..。(問:是否是 在九十五年九月五日於八十五度C認識?)是..。(問   :何人提出要借五萬元?)是子○○說要借錢,我說可以   借五萬元。(問:之後子○○打電話給乙○○送票過來?  )對。(問:乙○○到場後,有沒有說借錢的用途?)說 民意代表要投資土地,因為只有五萬元,所以沒有問很詳   細。(問:有無看到子○○將你交付的五萬元給何人?)   我只交五萬元現金給子○○,我不知道子○○交給何人,   我只要有本票的背書保證就好,沒有注意子○○交給何人  。」、「(問:請確認借錢給被告五萬元,被告要還你六 萬元?)是。」、「問:目前子○○乙○○總共欠你多 少錢?)我總共就是要六萬元,一個月要還我五千元,現   在給我大約三、四次,如果是已給我四次計算,他們還欠   我四萬元,如果是已給我三次計算,他們還欠我四萬五千   元..。」、「(問:《提示中檢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四  五一號卷第五頁並告以要旨》此頁上方票號七四五六二七   ,面額五萬元,發票日九十五年九月五日,到期日九十六   年八月二十日,發票人為丑○○的本票,是否就是你所稱  你交五萬元給子○○,而由乙○○交給你面額五萬元之本 票?)對。(問:該張本票背面有何人背書?)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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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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