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
上 訴 人 延豐消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
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本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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