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75號
原 告 品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鈞騰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鈞騰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730元。茲限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民事第二庭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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