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148號
TYDV,97,訴,1148,2008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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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48號
原   告 明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等二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丙○○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8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79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民事第二庭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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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