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告 松園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上鈞律師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18,9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為新臺幣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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