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3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怡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李鵬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
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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