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341號
TYDV,97,聲,341,20080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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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乙○○(張新伙之繼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21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主文中關於「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亦為同法第239 條所明定。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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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