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債務協商之還款證明文件,並釋明於
何時開始停止還款及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上開
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與證據。
二、陳報聲請人現是否有繫屬於法院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
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三、釋明聲請人自97年1 月起迄今每月收入及證據(如提出存摺
,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
四、釋明聲請人每月支出家計新台幣(下同)15,000元、保險費
1,333 元之明細及證據,暨前開支出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
必要性。
五、提出下列文件:
㈠陳石春、陳黃阿豐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㈡陳石春、陳黃阿豐、陳川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
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5、96、97年度
每月收入之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
內文標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
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㈢陳石春、陳黃阿豐不能維持生活而需聲請人扶養之證明。
六、釋明每月支出陳石春、陳黃阿豐扶養費1 萬元及陳佑姍扶養
費約2,167 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暨前開支出係維持基本生
活所需之必要性、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
分擔扶養費用。
七、釋明聲請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釋明聲請前6 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
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