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
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還款證明文件,及何時開始未依協商
條件履行(即毀諾)?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
二、聲請人應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項協商顯有重
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四、聲請人配偶呂秋萍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7年度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須
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份)。
五、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六、提出聲請人之母徐桃妹95年及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依法應分擔扶養徐桃妹義
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七、每月支出餐費新台幣(下同)10,000元、水電費3, 869元、
交通費1,000 元、稅賦650 元、家庭雜費1,000 元及扶養費
10,000元之明細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八、按期繳納房貸之證明文件影本。
九、陳明聲請人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宛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