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債務協商已還款之明細,及96年間未
依協商條件履行即毀諾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
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具體證明。
二、提出聲請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歷年勞工
保險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如有其他財產
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三、釋明聲請人於民國94至96年間開設曼莉髮藝家庭理髮廳各年
度所得及詳細計算公式(卷內所附其94年及95年所得資料無
法證明),並提出相關租賃、水、電費等支出之證明(如租
賃契約書或繳款單據)。
四、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部分:
㈠其中編號6 記載:健保費94年度、95年度、96年5 月31日止
須每月支付新台幣(下同)2,096 元及96年6 月起及97年每
月(支出)1, 245元,是否係聲請人個人健保費?抑或是包
含其眷屬健保費在內?並請提出上開每月支付2,096 元健保
費之證明。
㈡其中編號7 記載詹勳麒保費年繳10,620元及編號8 記載詹宜
樺國泰人壽保險費年繳2,552 元:如若終止此一保險契約,
可領取之解約金若干?
㈢提出其中編號5 所列交通支出證明。
五、提出聲請人配偶詹森傑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5
、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95至97年度每月收
入之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請標示)
。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一併陳報
種類及提出證明。
六、釋明下列事項:
㈠依卷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四項、聲請前兩年內必要
支出編號7 、8 與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部分所載金額何以
前後不符?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受扶養人詹勳麒、詹宜樺及
詹采翎之扶養費用究竟若干?
㈡前開支出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必要性?聲請人與其他扶養
義務人對受扶養人係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併請列明其計算方
式及提出證明。
七、提出下列書證:
㈠正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中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
係指聲請人「本人」之必要支出;其他部分若有誤載,並請
請據實更正)。
㈡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與證據,如無債務人,
仍應具狀說明。
八、釋明聲請前6 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
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九、釋明聲請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