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二五七號
原 告 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馬英九
訴訟代理人 陳淑滿
郭麗冰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安凱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吳 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