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91年度,210號
STEV,91,店簡,210,20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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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二一О號 君股
  上 訴 人 泰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五一號二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甲○○等人間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十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又本件訴訟進行有關之送達郵票,共計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上訴人
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守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蘇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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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