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1205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原名: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 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92年6 月20日、94年 8 月3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黎東華向聲請人所負債 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6,000,000 元、 2,400,000 元之抵押權二筆,依法登記在案。茲第三人黎東 華對聲請人負債5,862,017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 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等影本 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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